近日,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发布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我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药品相关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符合条件的已支付医疗费可追溯报销。3月24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部门了解到,该政策在我市同步执行,此举将进一步减轻全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的大病用药负担,使更多患者受益于国家谈判药品的惠民政策。

此次新政调整,对我市参保人员意义重大。42种药品,如贝前列素钠缓释片等,被纳入河南特药及“双通道”管理范围。这意味着,濮阳市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今后可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获取所需的特定药品,且医保基金将按规定予以支付。同时,本维莫德乳膏等48种特药的相关支付标准也进行了调整,相关药品支付标准在全省统一执行。

具体药品名称及支付标准调整如下

有需求的参保人员可自行查询

河南省新增门诊特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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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调整门诊特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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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保报销政策方面,参保人员使用特药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且不设起付标准。此次纳入的特药首自付比例统一按我省原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需按规定的首自付比例负担一定费用后, 再由统筹基金支付。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特药费用的数额,将计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特药合规费用也将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付范围,支付比例按我市各统筹区特药相关政策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享受特药医保支付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不再重复享受特药医保支付相关待遇,且原则上同时间段内不重复享受相关病种的门诊慢性病待遇,以保障参保患者待遇的公平性。

为确保患者能够顺利享受特药医保待遇,我市将严格执行河南省特药管理规定。对于病程较短、急(抢)救类以及镇静检查类等药品按照一类管理;治疗周期较长、用药人群和用药指征明确的药品按照二类管理;联合用药、预防性用药、用药指征广泛的药品按照三类管理。特药使用须申报备案。凡病情符合使用特药的参保人员,需携带本人确诊病历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章)或门诊病历、三级医疗机构(各统筹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医疗机构级别)开具的3个月内的疾病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申报资料,按照参保地申报流程完成特药待遇认定。对于一类特药中的急(抢)救药品,特殊情况下,符合申报条件的参保人员可采取先诊治后申报的方式,在医疗机构治疗结束后可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窗口补办相关手续并按照零星报销结算流程给予手工结算。

此外,特药实行定点管理,患者需定点就医。除特殊规定外,原则上特药一年为一个治疗周期。一个治疗周期内,完成特药待遇认定的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或就医地自愿选定一家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在参保地或就医地选定一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同时选定一家特药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处方流转,原则上“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和特药定点医疗机构需在同一统筹区内选择。参保人员在选定的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经责任医师按照相应药品的取药周期开具电子处方后,持医保电子凭证到选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

来源:周佳雯

编辑:周佳雯

责编:刘向敏

审核:韩 波 孙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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