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然挑战《波斯坦公告》,这个国家还有存在的合法性吗?

今天,我们共同面对一个严肃的命题:当日本政府公然否认《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的法律约束力时,他们究竟在动摇什么?答案直指二战后国际秩序的根基,更触及日本作为现代国家存在的合法性本源。

先介绍下日本最近的冒险举动,一名日本国会议员问日本政府,日本地方政府和地方议员是否有法律义务遵守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的相关立场。

在《声明》中,日本承诺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也就是依据《开罗宣言》将日本“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78年签订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再次确认,严格遵守《中日联合声明》中所表明的各项原则。《条约》由两国政府签署,两国立法机构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

日本议员之所以这么问,是因为受这两份文件的法律约束,日本各级政府人员都不得越过中国政府去和台湾省发展官方往来,更不得支持台湾省的“台独”势力。然而,日本政府为了支持“台独”和干涉中国内政扫清障碍,竟然直接否定《中日联合声明》的法律约束力。


或许在日本政府眼里,这最多就是让中国人不高兴,损害中日关系,再不济就是直接和中国撕破脸,两国断交。包括我们国内一些专家也只是认为,日本单方面毁约,损害中国利益,损害日本国家信用。

事实上,日方的做法带来的影响绝对不止这些。仔细梳理这一事件前因后果来看,日本真正否认的其实是《声明》中关联的《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的法律约束力,这就不是损害中日关系那么简单了,他实际上是对日本这个国家继续存在于世的法律基础的挑战。。

1943年《开罗宣言》与1945年《波茨坦公告》,是反法西斯同盟用6100万生命代价凝结的法律结晶。《开罗宣言》明确:“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波茨坦公告》第八条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主权仅限于四岛及盟国决定之小岛。”这些条款并非外交辞令,而是写入《日本投降书》的法律铁则,1945年9月2日,日本代表在密苏里号甲板签署的投降书第一条即承诺:“接受《波茨坦公告》各项条件。”

有研究显示,这两份文件构成“法律传承链”:《开罗宣言》确立战后领土秩序,《波茨坦公告》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日本投降书》则是日本对这一秩序的庄严承诺。换句话说,它们是日本结束战争状态、重获国家资格的“准生证”。这意味着:日本的国家法人资格、领土范围、军事限制,乃至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皆源自这两份文件的授权。


当日本政府宣称“《中日联合声明》无法律约束力”时,实质是对上述法律链条的系统性破坏。《波茨坦公告》作为《日本国宪法》前言确认的“最高法律渊源”,其效力高于任何国内法或双边条约。若否认这一点,等同于否定日本宪法本身的合法性。

站在《波茨坦公告》签署78周年的节点,我们必须重申:日本的战后存在,不是战胜国的恩赐,而是其以国家名义签署的“文明契约”。这份契约的核心,是对侵略历史的反省、对和平秩序的承诺。

国际法的铁律是:国家的合法性源自对国际秩序的信守。否认《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就是否认日本作为现代国家的法律人格。这不是领土争议,而是对人类文明底线的挑战——若二战后的国际契约可被随意撕毁,《联合国宪章》的权威何在?全球治理的根基何在?

让我们铭记:一个否认历史契约的国家,终将失去存在的资格;一个践踏法律根基的政权,终将被文明的审判席所裁决。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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