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3月21日,碧江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潘某、向某、罗某、侯某关于伐木与非法收购林木案件。潘某、向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山林,其中被告向某、潘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罗某、侯某非法收购,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
碧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当庭对四名被告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刑法并处相应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承担补植复绿或承担修复补偿费用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法官提醒
02
君子爱“材”,取之有道。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林木是重要的生态资源,采伐林木须办理许可证,不可肆意砍伐林木,更不可盗伐滥伐他人林木,劝君切莫见“材”起意,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
第六条第一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来源:碧江法院
审 核 :赵映 金晶 汪怡潇
编辑:沈重阳 封瑜 杨勇 钟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