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日报

一餐饮店售卖的三文鱼生被抽查验出大肠杆菌超标,但售货量少、价值不高且已积极整改,被处以罚款5万元是否恰当?该餐饮店不服,将行政执法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处罚决定。3月22日,广东省高院公布了这起案件判决结果。

餐饮店售卖鱼生被抽查出大肠杆菌超标被罚5万元

2021年6月,江门市某区市监局对某饮食店经营的鱼生刺身及餐具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被抽查的三文鱼生和鲷鱼片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某区市监局现场调查核实查明,该饮食店销售同批次三文鱼生和鲷鱼片收益314.2元。

随后,某区市监局向某饮食店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某饮食店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后,提交《排查整改报告》、进货单据等材料配合执法调查活动。

2021年10月,某区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某饮食店依法已构成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决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4.2元及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某饮食店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判决罚款金额变更为1.5万元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认为,某饮食店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作为食品经营者也尽到了进货查验的相关义务。而且,某饮食店实际对外销售涉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数量不多,且其对该违法结果的产生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此外,某饮食店的涉案违法行为系初犯且积极整改,属于纠正违法行为的积极表现。

为此,基于某饮食店具有上述多项符合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某区市监局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既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也未能综合兼顾当前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变更罚款金额为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应予以维持。

法院指出,本案裁判进一步明确了减轻处罚在行政处罚裁量准则中的适用问题,尤其在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执法领域,执法部门应当充分结合违法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等因素,如满足减轻处罚条件的,应当摒弃“只能从轻不敢减轻”的执法惯性思维,选择与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才能真正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目的。

本案适用变更判决直接对明显不当的处罚金额作出调整,避免了因重做处罚使纠纷陷入循环诉讼,防止程序空转加重当事人诉累。同时,变更罚款亦警醒广大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无小事”,更充分兼顾社会经济现状和被处罚人的承受能力,避免小过重罚加重经营者的经营负担,进一步凸显了行政审判引领执法风气、服务大局的应有作用。

法官提醒:行政处罚应过罚相当

一直以来,如何准确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的一道难题。经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是相同的,本案所涉的市场监管领域,目前只制定了从轻处罚的裁量准则,减轻处罚裁量准则的缺位是造成当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只敢从轻不敢减轻”的根源之一。

由此,需要执法者综合法理和情理作出合理的判断,除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裁量因素以外,处罚时还应将一些类型化的考量因素予以考虑。比如,在食品卫生类处罚案件中,对于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物质的产生原因应当作为处罚裁量因素。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粤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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