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在阿克塞县法院审结的一起民事纠纷中,出现了令人欣慰的一幕:在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立案前,另一方当事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让纠纷得以快速实质解决。



此次纠纷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李四(化名)就交通事故中车辆碰撞赔偿损失产生分歧,原告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判决,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576.5元。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被告起初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这让原告一度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就在原告着手准备相关材料时,事情迎来转机。法官联系被告答疑释法,情理法融合引导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倾听被告的心声,解心结、释法结。在法官多番努力下,被告表达了愿意即刻履行法律义务的意愿。最后,在法官见证下,被告当即当场向原告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并向法院缴纳诉讼费。原告对被告主动履行的行为表示认可和感谢,这场纠纷就此圆满落幕。

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也体现了当事人对法律的尊重。在无需法院强制执行介入的情况下解决纠纷,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避免了双方当事人可能因强制执行产生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是实现司法温度与效率的双赢。(朱德孜剑)

来源:阿克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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