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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雅安交警
雅安生活微信号:(yaanzaixian)编辑制作
关键词:公共停车位
以下是近期网友留言
明明是公共停车位
怎么成了‘私人领地’?
一些居民或商户为了私利
擅自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
甚至一车占用多车位
导致停车资源浪费且停车秩序混乱
这种行为坚决不允许
雅安交警
路面管理护卫队出击
直击现场
近期,雅安公安交警直属三大队针对这一情况,对辖区内商户商家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以及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开展全面整治,并加大力度查处和清理。
△雨城区二一路小吃街
3月19日下午三点半左右雅安公安交警直属三大队进行现场执法。有不少商家用锥桶、用板凳甚至有的用垃圾桶将门前的公共停车位占用,供到店消费的市民使用。
见此情况,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上前一户户为商家宣传法律知识并告知商家要是拒不整改可罚款。商户们很快都将板凳等障碍物清理,在现场,民警也为他们进行了普法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在公共停车位上设置障碍,影响停车。你们占用了,其他有停车需求的市民怎么停车?
截至目前
雅安公安交警直属三大队
共清理水果车辆124次,处罚14辆,商铺劝导15次
交警提示
道路上施划的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不属于任何单位或个人私有,严禁私自非法占用。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及商家店铺业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坚决杜绝“私自占用机动车停车位”,守法文明出行。
2024年1月1日《雅安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若干规定》正式实施。
根据《雅安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标志或者标线;(二)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固定障碍物或者放置锥筒、桌椅等可移动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正常使用;(三)擅自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之间的非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至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对于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的行为,通常的处罚包括警告或者罚款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如果占用行为妨碍了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罚款金额可能会更高,达到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并可能伴有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此外,通过设置地桩、地锁等方式侵占停车位的行为,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雅安公安交警将持续开展执法行动
不断加大整治力度
坚持做到常态化、长效化管理
坚决杜绝占用公共泊车位与占道经营等行为
不断提升文明城市形象
让群众拥有更高的幸福感、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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