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川融水汇入长江之源,司法智慧浸润流域末梢。在长江大保护战略全面推进之际,既要筑牢干流支流的法治屏障,更需聚焦流域“毛细血管”的生态治理。时值世界水日(3月22日),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长江支流修复案→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浦东检察院)接群众举报称某村级河道污染情况严重。经现场调查发现,涉案河道是直入长江口河网中的一条细流,河边搭建棚舍养殖鸡鸭,河道漂浮垃圾,河水散发明显臭味。检察人员对河水取样后进行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河道水样氨氮、总磷已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体丧失基本生态功能,需要尽快治理。
2023年4月,浦东检察院向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书,要求其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涉案河道污染情况进行环境治理,恢复河道自然生态。同年5月,某镇政府向浦东检察院回复称,对涉案河道污染问题已整治完成。浦东检察院至现场跟进调查,发现涉案河道生活污水直排问题未解决,北侧排污口仍排出带有泡沫的污水,散发异味。浦东检察院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仍然持续存在,故向上铁法院提起对某镇政府的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镇政府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涉案河道沿岸污水超标排放问题进行治理,恢复河道自然生态。
▲整改前
法院裁判
上铁法院立案后,在认真核实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要求某镇政府答辩和举证。某镇政府意识到其对辖区内河道具有治理保护的职责,在前期整改过程中,虽采取一定措施整治水污染,但未及时摸排发现农业污水渗入、雨污水私排混接等问题,导致涉案河道河水污染现象依然存在。审理过程中,其在法院督促下继续积极履行职责,对明确的污染源进行截流、封堵,对明沟暗管进行整改,杜绝地下管线私接乱接现象,并作开放式设置,铺设盖板,防止树叶杂物、农物秸秆、灌溉残渣等易腐烂物进入排水沟渠。针对群众排水需求,进行纳管改造,确保生活污水正常排放,不对雨水系统造成污染。某镇政府还对河道周边绿地实施生态化改造,部分河岸采取插板桩护岸,并在集中清理后重新覆土,种植绿化和水生植物。在完成整改后,经专业机构检测,涉案河道水质达标。
上铁法院会同公益诉讼起诉人浦东检察院、被告某镇政府至涉案河道现场进行查看,并进行证据交换,确认被告已依法全面履行河道管理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涉案河道自然生态已得到恢复,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已经消除。2024年6月,浦东检察院认为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故申请对该案终结诉讼。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讼过程中,某镇政府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经现场勘查,发现诉讼请求中提出的未履职情形已整治完毕,涉案河流沿岸污水超标排放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河道自然生态恢复,水质已达标。公益诉讼起诉人浦东检察院以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已经消除、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为由申请终结本案诉讼,于法无悖,遂裁定终结诉讼。
▲整改后
法官说法
孙焕焕
上铁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副庭长、一级法官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依法治水是国家治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水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一、行政机关未按照检察建议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该先经诉前程序发送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若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未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本案中,虽然某镇政府确实进行了整改,并对检察建议进行回复,但却存在履职不全面、不到位的情形。浦东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二、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可继续履职直至消除公共利益受损情形
检察机关因行政机关未按照检察建议内容完全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而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进行释明,通过积极主动沟通,督促其履行相应职责,尽快消除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状态,并要求其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所有法定职责均正确履行到位。
本案中,某镇政府接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经上铁法院释明沟通,意识到应该继续全面履行职责,遂制定整改计划,全面梳理排摸所涉区域导致水污染的可能因素,针对村民排水需求进行纳管改造,确保生活污水正常排放。在此过程中,某镇政府也向上铁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并多次提交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来证明其一直在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三、司法护航,筑牢水资源保护屏障
水是生命的基石,对人类生存和生态维系有着重要意义。但当下,水资源污染与不合理开发等问题频发,化工废水直排、生活污水肆意倾倒,让清澈水源变得污浊不堪;超采地下水、非法截流河湖水,打破水资源自然循环......这些行为不仅威胁饮用水安全,更会使生态系统不堪重负。
近年来,上铁法院通过司法手段强化水资源保护,构建惩治-修复-预防的全链条治理体系。对于非法排污、非法采砂案件,或者涉水污染行政处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审理裁判。探索替代性修复方式,责令无力赔偿的违法行为人清理河道、种植水源涵养林等。强化流域协同治理,与多部门共建联动机制,注重公众参与,通过普法宣传、发布典型案例等提升公众环保意识。
今后,上铁法院将持续发挥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优势,以专业化审判校准长江支流生态节律,用法治清流激活流域治理“末梢神经”,为实现“水安全”贡献司法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损毁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
(五)放牧、垦殖、砍伐盗伐护堤护岸林木;
(六)水上水下作业影响河势稳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
(七)其他妨碍河道防洪排涝活动。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毗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区域,其生活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并由镇(乡)人民政府建设连接设施。其他农村区域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建设相对集中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供稿| 审监庭 孙焕焕
编辑| 傅婷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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