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原标题:《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通过(引题)

“产改”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发展规划(主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田国垒)3月20日,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六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等,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具有显著的地方特色。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完善了工会基本职责。细化基本职责的实现方式,明确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注重产业工人素质提升,鼓励职工开展技术革新、技能竞赛,引导产业工人提高技术技能素质。

在加强工会民主管理工作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工会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明确工会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涉及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实施办法》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地方的产业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可以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或者行业协会等开展协商。

《实施办法》加强了工会法律服务工作,明确工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的形式予以督促整改。县级以上总工会发现侵害新就业形态、特定群体等劳动者权益且属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问题线索,依法移交检察机关。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并支持乡镇、街道基层工会联合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在加强工会服务阵地和工会信息化建设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人文化宫等职工服务设施建设,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规定工会通过建设服务站点、购买社会服务、开展志愿活动等为职工提供普惠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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