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年2月5日16时30分左右,当事人刘某某在汉江一级支流金水河使用地笼进行非法捕捞时被农业农村部门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日,洋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定置延绳倒须笼壶(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10-36)进行非法捕捞(没有渔获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刘某某自愿上缴涉案工具并积极购买价值300元的鱼苗进行了水生生物修复活动,主动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洋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刘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 1000.00元。典型意义: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破坏国家水产资源管理制度,还会破坏渔业资源,甚至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作为公民,我们应自觉承担起保护水域生态的责任,莫让“渔网”碰触非法捕捞的“法网”。
来源:汉中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编辑:燕子 审核:临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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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陕西众致(汉中)律师事务所 周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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