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政法法学连线
作者 | 李浩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编者按:在讨论中国法学研究三大学术流派时,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很多优秀的政法研究作品,是由社科法学研究者做出的。在2024年“阅读政法”系列读书会中,其“开场白”《》提到:“我们现在所熟悉的政法研究的不少重磅作品,正是由社科法学的研究者做出来的。借助人类学所说的深描方法,社科法学打破了教义法学塑造的法治迷梦,在深描中国法治、发现中国特色的过程中,自然也就引出了中国法治的政法底色。对政法问题的发现、提炼和归纳、总结,一开始就与社会学、人类学的观察或研究直接相关。
除了我们熟悉的苏力老师、侯猛老师、陈柏峰老师等人是我们通常熟悉的社科法学研究者外,刘忠老师对政法的关注,可能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较为丰富的工作经历,以及对有关一手文献的大量掌握;凌斌老师在他的书中和讲课中,经常提及启发他思考的虚构的和现实中的秋菊、卡壳的审判、自学法律的老太太等社会现象。以及不是那么明显的是,冯象老师对政法研究,得益于对自身独特人生经验的体会,得益于对社会主义政法传统的亲身体验;强世功老师最初也从事过不少社会科学调研,而且学生时代的他们正好经历着中国改革开放后的政法转型;黄文艺老师长期在政法机关工作,这些本身就是一种田野。按照苏力老师的说法,这就是在做田野,自己创造田野。我们搞法律人类学的也都知道,人类学的田野可以是真实在那里的,有的则是在自己的心中的。”
那么,社科法学研究者和政法法学研究者、对政法议题的研究,有何异同?为此,“政法法学连线”特别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浩源,就这个问题进行了阐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理论专业师资强大,在法教义学、社科法学和政法法学研究方面都有代表性学者,李浩源博士浸润于得天独厚的学术氛围中,也曾在《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6期独立发表一文,他的观察一定能够为社科法学研究者关注政法议题、政法研究者如何借助社科法学研究方法提供重要的启发。
以下为李浩源文章全文:
李浩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作为一篇分析型的短综述,这个题目可能显得有点奇怪。如果我们接受这样的前提——广义的法与社会科学研究已经吸收了“政法”的命题群——那么,它与其他问题就分享着共同的工具箱。后文也就不必讨论了。笔者认为,不参与社科法学“讨论”的读者,可能会采取这样的“外部观点”。下文我也会指出,这种看法不完全是偏见,也有实质缘由。而如果我们接受苏力在本世纪初的分类,将“社科法学”与“政法法学”细致地归类于不一样的传统,那么“社科法学”如何思考“政法”这个提问就具有“真值”。而在我看来,由于各自认识对象和论争方法在当时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分化,知识谱系已逐步铺开,这个分类应当在经验上被肯定。因此,本文的比较仍然是一件“肩头之上”的工作。
合逻辑的比较,第一步是“求同”。事实上在我看来,二者能够度长絜大,是因为基本上不会超出“经验研究”的范畴。社科法学还可以“贪心”地将“法律与社会理论”的研究吸入彀中,由此拥有“思想实验”的部分。但社会理论的概念范畴常源于“描述性”的工作,这使得这些思想实验通常是理想化经验的结果,而不是对概念进行独立的本体定位和命题推演。如果再审视“政法法学”,我们会发现这种研究最为抽象的部分,大体上由思想史和批判性评论组成。而前者属于思想的历史性材料,已经建构入实践当中,成为可被“经验”、被“考掘”的一环。不过,请允许我在此指出一个未来走向的差异,那就是“政法法学”具备发展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潜质,它未来在我国更容易与探讨元理论的法哲学挂钩。然而就目前而言,社科法学和政法法学仍然脱离不了一切社会生活和具体实践。这也使得二者发掘问题的方法高度重叠。综上所述,当两个研究团体遇到“政法”时,各自的研究者都从可经验的世界(制度的、文本的、符号的、具体运作的)讲起,使用诸如制度梳理、运作描述、概念考掘、历史考据与分析等初阶方法展开工作。那么,在外人看起来二者相像就不无道理了,打个比方,做“蟹酿橙”和“蟹黄堡”的第一步都是处理螃蟹。那么如果不深入和追踪“社科”与“政法”的后续工作,就容易混为一谈,特别是两者都能指涉“政法”时,学科上的区分会被视为冗余。在此还要做一点澄清:有的研究者在学习研摹的过程中,形成了比较接近于批判理论的研究风格,受批判法学影响很深,但其实他们的研究并不是批判法学在中国的传承。
在建立基础坐标后,笔者要进行阈限区分的工作。需要指出,尽管后续有基于认识论内容的不同划分,但由于一项研究总涉及多重任务,而不同性质的任务由不同的方法进路完成,所以实际上某一学者(某一类学者)的认识论边界总是模糊的。其论文与著作中,总有一个交叉过渡的地带。而正是这一地带彰显了理论见解与学术论理的彼此碰撞,很能体现不同进路的创造力与结合度。作为一项以经验为基础的研究,主流上存在实证(新实证)主义、建构主义、诠释主义和批判主义四种在认识论层面的经典分类。“社科法学”与“政法法学”的研究者基于对“政法”议题的不同本质判断,在研究层面立足于上述不同阈限展开理论讨论。而由于理论讨论的目标不同,所以有可能在“事”的探寻和“理”的论说层面产生一定的割裂,但通常不会出现在逻辑上过于断裂的混搭。比如如果一篇文章坚信存在关于政法客观本质的某种普遍理论,那么它对于政法符号的解读就很难是以信念存在为最终答案的。还有一些理论交叉在一个研究团体内比较常见,而在其外就并非主流,这与研究者所擅长的方法和想对话的对象有关。笔者认为,以建构主义为导向的文章,通常避开诠释主义的相对化讨论,但它会以批判主义为先导。而批判主义可以成为新实证主义的理论前奏或理论的目标。诠释主义与批判主义的关系比较复杂,深刻的批判与剖析往往与对经验材料具体元素的现象分析有关。
立足上述标准考察“政法法学”的作品,我们会发现它现阶段的学术生产事实上没有那么激进。尽管它所吸收的理论传统是批判性的,但在分析材料的过程中,这些批判性的理论往往被视作一种理解社会现象的既定模式,而不是在现有社会现象上继续发展旧有理论资源的批判力。它自身的理论是对现有的法律现象基于政治的制度和文化传统,在“扩展背景”考察案例之后而生成。某种意义上讲,这也可以算在广义的“语境论”之中,但可能不一定要完成检验制度与提出更好方案的这两项工作。这种研究模式所折射出来的认识论基础着重强调政治活动所产生的经验感知与知识结构,也正是以此为中心去考察作为特定制度或观念体系的法律,如何在社会中生发运转。讲到这里,中国政法法学建构主义的主要属性就一目了然了。
进一步讲,虽然该阵营的研究者与社科法学阵营分享同类型的经验材料,但这些经验材料并不是提炼命题的根,相反,他们是诸制度历史和政治传统的“主观-客观”纠缠之结晶体,是研究者在自身前见中所重视的那些概念陈述的当下显化。这种秉持着信念进行的拆解,因与当下主流的、与近代以来法律移植相关的解说存在基点和标点上的差异,以至于显得“激进”了。但从这种考掘发隐、重述内核的工作来看,其实是不与当下的主流思想与制度做鲜明挑战的。而且在衔接与对话主流之后,政法法学的理论积极地将自己的理解与认知融入全面的(尤其是基础性的)制度建构工作中去。研究者似乎无法回避地参与更广泛的政治讨论,因为这些讨论构成了政法法学下一步思考的“元命题”。而一些汲汲求索于“传统资源”,试图从本土的历史实践、政哲思想中找到“政法”的形式基础和概念基础,就属于“寻访”元命题的研究了。而由于“政法”的现代理解与古代的生活事实之间存在时空差异,这个转换的过程又需要融入文化诠释的立场。
但是,这并没有把政法的思想史研究推向诠释主义的、以人文为主体的一端。相反,研究者更注重建构一个生成政法之“思想传统”的古代情境,而这个情境中哲政互鉴,以一种“目的论”的面貌延宕于今。因此,它仍在建构主义的范畴中。尽管笔者主观地强调政法法学以“建构主义”为主,但这不意味着没有批判主义在场。政法法学有一个没有特别凸显的传统,其实是在吸收权力与斗争理论的基础上,以社会某个突出现象(文艺作品、科技创新、舆论风波等)为核心,揭示以各种权力的不对等活动为底调的,社会秩序运作与资源的“规范性”分配。这类研究和欧美文论、性别研究、庶民研究等流派共鸣很深,人本属性更强,在社科法学中也有一定的影响力。
当社科法学处理政法问题时,经验主义的风格就将理论生产导向他处。坦率来讲,不管社科法学和政法法学是将经验材料往后讲还是往前推,二者对于“本土资源”都抱有极大的兴趣。而这种本土不能简单视作“中国资源”,它包括了纯粹规范本文之外的,所有能为研究者所捕捉和经历的“存在”。而识别到存在之后,社科法学就要通过具体的方法工具来释读其本质、把握其规律。学者通常主张,社科法学的“硬核”工作主要为因果关系分析和机制描述解剖,同时还具有很强的实践问题导向。当然,社科法学也有以抽象概念体系和理论框架建构为核心任务的流派,但这一派别也涉及对经验材料的处理和后端的解释验证工作。因此,当社科法学面对政法时,通常不直接作为建构了社会语境和法律实践的元命题加以主张,并以此作为还原实践内核的方式。研究者通常是在观察和体会的过程中,捕捉到“政法”及其相关现象的,因此就要对其概念历史、制度源流、运转方式、自身特质进行提问,最终理解“政法”作为与法律运作有关的存在,在某一地位(语境/对象)对于法律本身而言意味着什么?因此是“向后讲”的工作,是“因为所以”式的探究。所以,我们在社科法学研究中通常见到的“政法研究”,是与机关单位的组织模式、工作理念相关的,有时也直接与事件和人物相连接。
还要指出的是,语境化的“政法”,其实已经作为案例背景或影响因素融入在了分析之中。因此在阅读社科法学有关法律运作的文章时,其对“政法”最为细致与精到的分析,实际上存在于不声扬“政法”的讨论之中。当然,这并不是在说“无一字不用典”,而是经验主义的立场要求研究者不偏颇地对待被包括进视域之中的种种因素。如此,政治的,或特化为“政法”的那些蛛丝马迹,又岂会置身事外呢?进而,我们可以引出社科法学观察政法的一个特色,即“以小见大”“以事观体”,这一点在与“宪制”实践有关的讨论,以及对司法审判、诉讼程序、法律意识等模块的研究中是非常突出的。笔者唐突,但从这个角度看,在欧美学界中,文化转向的第二波和权力平等的第三波研究者,也是探索“政治-法律”的议题关联的当代先锋。因而,社科法学常常在具体运作的纵深处为关心“政法”的研究者提供独到见地,于学术史上实则渊源有自。除此之外,社科法学目前还包括了以历史哲学、诠释主义等认识论为基础的人文性研究,这一类研究在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维度与政法论题关联密切,但对待“政法”的态度,通常不是“本质化”的,而是由具体行动和现象出发,对于法律之“达在”所进行的解读。在这些讨论中,也不乏对知识建构的关注和权力不平等的批判,富有人文意趣。近年来,国内有的学者对于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研究用力甚多,这些与正义实现、犯罪矫正、警务治理等议题相关的讨论也暂归属于“社科法学”的领域。在此提请读者注意这一分支未来的发展。
社科法学与政法法学同涉“政法”,在所运用材料的外观上近似度高、交融很深,但从认识论的角度考察,两种研究的展开方式与理论“神韵”还是有着不小的区别。受各自的本体论立场影响,表现出——社科法学“向后讲”,讲“因为所以”;以及“政法法学”向前推,推“原来如此”——之特征。但这一分野不是“壁垒分明”的,它只是观察现阶段知识成果的一个注脚,而在实际的研究中,二者之间的学术对话与交流仍属密切。假以时日,“政法法学”主张的某些概念工具,经过更深层次的论证,很有可能也接纳成为社科法学用以理解因果与机制的有效概念,助力于“向后讲”的工作。那向前推的工作中,也需要关注到更多具体细节,“广大而精微”兼及,使知识信念更加稳固、周延。那么,社科法学和政法法学的在“政法”议题上的融通互照,仅有这种外观和程式上的联系吗?我想不是,这和追寻对与“我者”有关的法律世界的理解相关,而这一追寻,是各方研究者所共享的,也是“自主知识体系”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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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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