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母婴消费群体的不断更新换代,以及科学消费观念的逐渐普及,月子中心凭借其专业、贴心的服务,正日益成为众多孕产妇家庭的首选。
通常情况下,为了能享受到心仪的月子服务,新生爸妈们往往会在生产前的数月就开始精心挑选月子中心。然而,一些月子中心所采用的大额预缴款收费方式,却在不知不觉中潜藏着巨大的风险。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将实施的背景下,消费者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呢?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胎儿畸形中止妊娠,预付的月子中心服务费迟迟未退”而引发的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01
2023年6月,陈某与某月子中心签订《母婴专护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月子中心为陈某提供一对一服务套餐,服务期限为生产后30天。在签署协议时陈某已向某月子中心支付100%的预付款35000元。
2023年8月中旬,陈某到某三甲医院住院进行为期1周的医疗护理,出院当日某三甲医院向陈某出具诊断证明:1.胎儿畸形(先天性心脏病);2.中期妊娠;3.引产手术。
因陈某中止了妊娠,无法再接受某月子中心的服务,遂要求某月子中心退还服务费,某月子中心时隔1年仍未退还相关款项,陈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母婴专护服务协议》及退还35000元服务费。
裁判结果
02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母婴专护服务协议》中约定:“正式预约入住前,客户因产妇或婴儿死亡或终止妊娠行为等事由,无法接受月子中心服务时,客户应出示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月子中心愿意解除合同,退还客户缴交的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费用时产生的银行扣缴费用部分由客户自行承担。”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履行。陈某依约向某月子中支付服务费,某月子中心应依约向陈某提供服务。
本案中,陈某依照医院诊断证明建议,终止了妊娠行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某月子中心应当退还陈某缴交的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故对陈某要求解除《母婴专护服务协议》及退还35000元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某月子中心向陈某退还服务费35000元。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03
治理预付式消费乱象,既是维护市场秩序的法治要求,也是提振消费信心的经济课题。
本案裁判中法院系依据双方事先签订的服务协议,判决支持消费者解除协议的请求,与即将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高度契合,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使消费者所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并未载明相关条款,消费者也有权依据新司法解释要求解除协议,从而为消费者提供了突破合同文本限制的维权路径,为预付式消费套上了法治“紧箍咒”。
来源:审管办、东湖人民法庭
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