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禅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关于禅城南庄溶洲井深村新村南区环村东3号“1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12月4日上午9时20分许,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井深村新村南区环村东3号农村自建房土建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关于禅城南庄溶洲井深村新村南区环村东3号“1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及工程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人员

施工承包方,苏*武,男,系南庄镇溶洲井深村新村南区环村东3号农村自建房土建工程承包方。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业与民用建筑助理工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制发的《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

(二)工程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南庄镇溶洲井深村新村南区环村东3号,涉事工程为该址上的农村自建房土建工程。涉事自建房房主,招*臻,男,系南庄镇溶洲井深村村民,在读大学生,委托其父招*声(南庄镇溶洲井深村村民)跟进工程建设事宜。工程建设方为房主招*臻。依房主申请,溶洲村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6月29日批准其拆建申请,据申请该工程基底面积为90平方米,建筑5层,总高度18米,混合架构。工程施工承包方为苏*武,于2024年5月15日与房主招*臻签订《私人住宅土建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475元/㎡,工程期限为一年(2024年5月25日至2025年7月30日);苏*武于2024年5月15日为该施工项目,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团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建筑面积460平方米投保)。

事发时工程已完成四层主体建设,正进行第五层的主体建设。事故发生位置在第五层平台临近马路的东侧吊装材料处,吊装处未设置临边安全防护栏,吊装处设置电动卷扬机吊装建筑材料,电动卷扬机未采取固定措施,其周边未见安全警示标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2024年12月4日上午,施工承包方苏*武安排工人陈*云、谭*洋两人进行建筑用砖吊运作业。作业由谭*洋在楼下通过斗车对建筑用砖进行装载,利用陈*云所操控的简易电动卷扬机将装砖的斗车吊运至第五层平台。9时20分许,未按要求正确固定安全绳的陈*云,通过遥控器操纵电动卷扬机将装满砖的斗车吊至第五层平台位置探身拉拽吊起的斗车时,电动卷扬机突然倾倒导致未及时松手的陈*云随装满砖块的斗车坠落至地面(高约13米)。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人员到现场后对陈*云进行现场抢救,因伤势过重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陈*云,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出生,系施工承包方苏*武临时聘请的上料班组长。

(二)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8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施工承包方聘请的上料班组长陈*云,临边作业时未能正确佩戴安全绳,在未确保吊装设备安全稳固、未落实临边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操作电动卷扬机施工,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施工承包方苏*武,未对现场进行有效监管,未能监督、教育上料班组长陈*云,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严格执行临边、吊装作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陈*云不正确佩戴安全带、吊装设备未可靠固定、未落实临边安全防护措施等安全隐患及时制止纠正,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施工现场未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做好防护措施,物料口安全网、防护栏等施工安全设施的缺失,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五、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施工承包方聘请的上料班组长陈*云,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或安全防护措施不能满足安全施工条件下,临边作业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冒险违章施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陈*云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施工承包方苏*武,未能监督、教育上料班组长陈*云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严格执行临边、吊装作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未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苏*武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及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

1.鉴于事故责任人陈*云在事故中死亡,其事故责任依法不予追究。

2.建议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承包方苏*武,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处以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佛山市禅城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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