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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有了更细致权威的法律指导。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重点回应了群众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有望促进投资和降低消费成本,打通消费堵点。

商场场地出租者也将承担责任

《解释》已于2024年1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2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解释》共27条,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

具体来看,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产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也适用《解释》,但消费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解释》。《解释》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虽未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但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解决了经营者“名实不符”情况下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解释》的第六条明确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解决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款“跑路”后应找谁担责的问题。

“霸王条款”无法“横行霸道”

对于预付式消费经常遇到的“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此次《解释》指出,应依法认定无效。针对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仲裁,但仲裁机构仲裁费最低收费标准远高于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妨碍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问题,《解释》规定,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霸王条款”无效。

消费者依法转让预付卡的权利保护方面,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同时明确消费者转让不限服务次数的计时卡时,不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规制滥用权利行为,保护经营者权益。当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预付卡也能“七天无理由退款”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制过度劝诱、欺诈营销行为,引导经营者通过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来吸引消费者。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需要特别强调,《解释》规定七日无理由退款的目的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果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其对商品或者服务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我们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维护商家依法正常经营,促进合同履行。在这里特别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办卡前先了解清楚商家经营情况、商品和服务信息。无理由退款针对的是过度劝诱、欺诈营销等行为。如果经营者重售卡轻服务,让消费者觉得‘货不真、价不实’,就会想退款。诚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实价优质’,消费者不会产生先办卡后退款的动机。表面上看,消费者是‘无理由’退款,但退款背后其实还是有‘无理由’的,就是存在过度劝诱、欺诈营销等行为。”

“卷款跑路”必遭重罚

对于商家“卷款跑路”的行为,《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控制上述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陈宜芳表示:“下一步,最高法将继续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有效规制预付式消费领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记者 朱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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