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王皇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从新建农房质量安全监管、既有农房安全管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等方面明确了加强全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的13项重点工作,并提出2025年底前,山东将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
图片来自《山东省现代宜居农房设计导则》
《实施意见》将建立起农房用地、规划、审批、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有力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村居民居住品质,为打造乡村振兴 “齐鲁样板”,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奠定坚实基础。
严格新建农房质量安全监管
鼓励建设现代宜居农房
《实施意见》提出严格新建农房质量安全监管。在科学规划选址上,《实施意见》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做好宅基地布局、村庄配套服务设施布局、农房设计指引等。对暂不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通过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村庄规划管理通则,明确农村住房建设和风貌管控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规范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提出按照“省级指导、 市县主导、 乡镇主责、村级主体” 的要求,完善 “农户申请、村级初核、镇级审批”的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在提升设计水平上,《实施意见》还提出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组织编制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房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加大标准设计图集宣传推广力度,免费供建房村民选用。2 层及以下农村住宅可以选用标准设计图集,2 层以上农村住宅、农村公共建筑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标准设计图集。加强新建农房风貌引导,结合乡土风貌和地域特色,精心设计建筑形体、色彩、屋顶、外墙、门窗等要素,助力打造“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乡村特色风貌。
图片来自《山东省现代宜居农房设计导则》
此外,在施工过程监管上,《实施意见》鼓励2层及以下农村住宅等限额以下工程委托专业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等限额以上工程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严禁无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施设备。《实施意见》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属地监管责任,以村为网格单元加强日常巡查,严格落实工程开工前签订工程服务协议和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等制度,并在工程施工关键工序、关键环节向建房村民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严格竣工验收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房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验收,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监督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一户一档”建立新建住房档案,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
图片来自《山东省现代宜居农房设计导则》
《实施方案》还鼓励建设现代宜居农房,提出各地要积极开展现代宜居农房建设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 )出台财政奖补政策,引导激励群众建设“功能现代、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 风貌协调”的现代宜居农房。积极推动绿色设计、绿色建造、绿色建材联动发力,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鼓励建设预制混凝土结构、轻钢结构等装配式农房。
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
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
《实施意见》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着力加强变更用途监管,对农村房屋用作经营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未通过质量安全鉴定的农村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严格农房改扩建管理。农房改扩建应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实施方案》要求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加强对农村住房改造、 扩建等建设行为的指导与监管,开展日常抽查巡查,加大对擅自改扩建行为查处力度,杜绝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接层、破坏承重结构改造建设等情况发生。改扩建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住房不得使用。
山东将持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健全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更新机制,精准识别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和保障长效机制,及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改造。持续推进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和7度及以上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
同时,明确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排查和监测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农村房屋。对排查鉴定为危房的房屋,立即停止使用。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分类整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或抗震改造支持范围予以解决。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引导产权人或使用人通过安全管控、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健全农房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推动建房申请到验收各环节“ 一网通办”
《实施意见》提出健全农房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工匠培训管理,提出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名录,开展乡村建设工匠信用评价,积极引导建房农户选择信誉良好、技术过硬的工匠承建农房或农村小型工程项目,为提升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提供乡土人才支撑。
此外,山东还将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建立完善省级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农户建房申请、行政审批、建筑图集选择、日常巡查监管到竣工验收等环节“ 一网通办”。《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机构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实施意见》探索建立农房体检、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 区 ) 积极与保险机构对接合作,探索开展农房安全保险试点,由保险公司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投保房屋进行体检,对发现的存有安全隐患房屋,及时告知产权人或使用人抓好隐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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