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近日,江苏淮安市总工会和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切实保障职工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

提示函指出,各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权在法定休假日休息。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在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等安排劳动者休假。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要按照国家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提示函强调,劳动者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淮安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人表示,希望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共建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江苏工人报通讯员 欧清明 卢克余)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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