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旭认为,法院的此次判决结果是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的尺度导向,“不应该判得太重,否则以后警察可能不敢为了我们的公共安全去维护社会秩序,既要给他们适度的空间,同时也不能限制太死了。”

新京报记者 | 黄依琳

编辑 | 陈晓舒

校对 | 李立军

2025年3月19日上午十点,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法庭,内蒙古警察枪击案重审一审宣判。

30年前的1995年6月6日傍晚,被告人、原四子王旗公安局民警邢志强携带一支小口径步枪与朋友到东梁水库射击时,看到被害人孟永清驾驶摩托车经过,认为孟的摩托车可能是盗窃所得而上前拦截。被孟永清持刀刺伤后,邢志强追赶,开枪射击孟永清背部。孟永清被击中后摔倒并逃跑,躲藏两天后就医,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赔偿死者孟永清父亲孟斌礼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此次判决与一审有较大差别,2023年8月25日,邢志强曾被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赔偿死者孟斌礼丧葬费4万余元。

判决书针对此前庭上的三个焦点——邢志强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还是故意杀人,正当防卫如何认定,孟永清的死亡与枪伤、延误治疗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均予以回应。

据旁听人员回忆,当事人邢志强当庭表示,对于改判结果需考虑一下是否上诉。死者孟永清家属随后也表示,需考虑后再决定。

是否属于履行职务?

该案于2024年11月26日至27日,在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借卓资县人民法院法庭开庭审理。邢志强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是庭上的第一个焦点。

被告人邢志强在庭上介绍,1995年案发时,他22岁,是四子王旗公安局办公室的一名民警,主要负责通信工作。据相关资料,孟永清生于1974年4月,当时21岁,因犯盗窃罪被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1989年9月28日至2003年9月27日(减刑一年)。本案发生时,是孟永清因患腰椎间盘突出请假回家治疗。

邢志强此前在庭上提到,看见孟永清后,他对身边朋友说,他骑的摩托车像是偷来的,于是决定上前盘问。另外,他补充道,此前听说有个外号叫“小黑头”的犯人越狱了,有人见到“小黑头”和当时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孟永清一起在街上出现过。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在案证据未证实孟永清曾帮助任永利(“小黑头”)脱逃,也未证实案发时公安机关布置过抓捕孟永清的任务,邢志强遭遇孟永清之时,并非执行职务期间,但其作为一名身着制式警服的人民警察,发现可疑人员时具有积极调查核实的职责。

基于此,法院认为,“被告人邢志强作为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发现形迹可疑的被害人孟永清,意图拦截、盘问未果且遭到袭击后,追赶行为具有正当性。”


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受访者供图

正当防卫的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中虽然认定了邢志强追赶孟永清的行为正当性,却认为其枪击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其中提到,“在现实危害消除后仍向逃跑的孟永清射击。孟永清背部中枪,为躲避警察追捕未及时就医且自行取弹导致伤口感染,经抢救无效死亡,邢志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也是本案的第二个焦点。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表示,要探讨本案必须基于对正当防卫的核心认识,“采取正当防卫时,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是不是为了防止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是关键性问题。”

他认为,背对和面对面的差别很大,是本案中非常重要的情节。假如是面对,说明对方有攻击性袭击行为,但背对说明已经离开,没有现实危险。

值得注意的是,在重审庭审中,案发现场的唯一证人李肖出庭作证,其所陈述的内容与此前的17份口供有较大出入,特别是关键情节邢志强是否开枪,李肖回答“没有听见,没有看见”。辩护人吴丹红向他询问,为什么多次供述矛盾,他称“以这次为准”。

邢志强在重审庭上称,在孟永清擦肩而过时,自己拿着枪当棍子一样来回抡,他也没明白是无意识地扣动扳机,还是撞到哪里了,反正这支枪是响了。

目前现存指控邢志强主动开枪的证言,还有一份警方在2020年9月作出的笔录,一位目击者称:“前面有一辆摩托车跑,后面有两个人骑着一辆摩托车追,坐在后面的人手里还端着一把枪。”

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证人李肖的庭前笔录及出庭作证时均明确证实,邢志强在枳芨滩村没有下摩托车、没有举枪挥舞格挡。李肖关于在枳芨滩村载邢志强追赶孟永清时,邢志强将枪架在李肖肩上的证言与上述目击者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邢志强处于准备射击的状态,且与孟永清后背中枪的客观结果相吻合。

至于邢志强的行为是否构成主观故意,判决书中提到,邢志强事后能第一时间向局领导报告事发经过的情节,能够排除邢志强有积极追求或放任孟永清死亡的主观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依法予以变更。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认为,“判决书认可作为警察的邢志强具有盘查及追赶的权利,但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出的正当防卫抗辩则未予采纳,其理由主要为孟永清骑摩托车逃跑时,已无针对邢志强或其他在场人员的现实危害性,此时邢志强从孟永清背后开枪射击,不属于正当防卫。”


卓资县人民法院,摄于重审开庭期间。新京报记者 黄依琳 摄

死亡与枪击有关吗?

本次重审判决与一审判决的另一较大差异是对邢志强的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书中提到的依据有两点,其一是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冲撞及用刀捅刺致邢志强受伤,对案件引发具有过错。其二为,孟永清及其近亲属为躲避警察而延误治疗、孟永清自行剖取弹头的行为对死亡结果产生影响。

孟永清的死亡与枪伤、延误治疗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本案的第三个焦点。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案发当天,子弹击中了孟永清的背部右下侧、接近腰部的位置,但并未贯穿。因孟永清害怕被抓,在躲藏期间并未就医,为取出留在体内的弹头,打碎了一个玻璃瓶,用碎片划开腹部右下,取出了留在体内的弹头。案发两天后,孟永清死亡。

根据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3月5日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显示,枪弹伤造成背部、腹部脐右侧贯通伤;延误治疗与其因感染性休克死亡的参与度均为同等作用。

判决书中提到,孟永清的死亡结果存在多因一果,对上述鉴定意见予以采纳。“但没有邢志强的枪击行为,就不会产生后续孟永清自行取弹、延误就诊等情况,相关行为并不能阻断枪击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亦不能构成邢志强行为出罪的理由,但可作为量刑因素予以考量。”

中国政法大学一名法学教授此前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结合公安机关查明的情况和以上鉴定结果,被告人在枪击时,与被害人在处理伤口上均有过错。他认为,这是一个因果关系认定的问题,被害人取弹头的行为是否构成过错,考虑的是能否阻却邢志强开枪的前期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之间的关系。

张柄尧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判决书不认可介入因素打破枪击与死亡之间联系这一说法,仍认定枪击与死亡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但将延误治疗问题作为量刑因素进行了考量。从无期徒刑到四年有期徒刑,既因罪名变更,同时也是法院综合考量多种量刑因素的结果。”

本案距离案发到现在已近30年,对于当年被告人行为的认定曾数次更改。

1995年在案件发生的22天后,四子王旗公安局发布文件,认定邢志强在该案中属于正当防卫。2022年9月,邢志强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追诉。2023年8月25日,邢志强被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23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发回重审。

韩旭认为,法院的此次判决结果是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的尺度导向,“不应该判得太重,否则以后警察可能不敢为了我们的公共安全去维护社会秩序,既要给他们适度的空间,同时也不能限制太死了。”

与此同时,他也认为,对邢志强故意伤害的认定,释放出不应过度执法的信号。“这个嫌疑人已经失去了反抗的能力了,都跑了,你还去开枪有什么意义。”

针对本次的重审判决结果,邢志强当庭表示,需考虑一下是否上诉。其妹妹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尊重大哥意见,“喜忧参半,从无期改判到四年,仿佛看到了一点希望。”

据旁听人员透露,孟永清的大嫂陈霞也在今日的宣判现场,对于是否上诉,其表示也需要考虑。去年11月案件重审时,陈霞曾告诉新京报记者,“我相信和等待法律的裁决结果。”

(李肖、陈霞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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