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乔某与商丘某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合同,将自己购买的半挂牵引车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经营,双方约定乔某每年支付服务费2000元,若发生事故由乔某承担责任。2022年9月14日,乔某驾车途中与黄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法院判决,由乔某赔偿黄某22万余元,运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进入执行程序后,乔某未能及时履行,经法院调解,运输公司与黄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赔付黄某损失20万元,并支付诉讼费、执行费共计4219元。后运输公司向乔某追要,乔某支付4万元后便不再还款,运输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无奈诉至法院。

调解结案:承办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的负责态度,与运输公司取得联系,向运输公司讲述了乔某面临的现实困难,建议运输公司让乔某分期偿还债务。运输公司考虑到双方曾有合作关系,表示愿意让步,不再要求乔某一次性清偿,要求其在一年内清偿完毕。经过承办法官调解,乔某深受触动,当场表示一定会按照新的分期还款计划,努力筹措资金,按时偿还运输公司的费用。最终,双方当事人就还款金额及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得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永城市人民法院酂城法庭庭长刘辉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只允许有资质的运输公司从事运输行业,因此,个人只有将自己所有的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才能从事运输。所挂靠的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法律支持被挂靠的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增加了对受害人的利益保护,属于法律上的善意行为。赋予被挂靠人追偿权,也是对该善意行为的鼓励和肯定,因此,被挂靠人享有向挂靠人追偿的权利。本案中,被挂靠人商丘某运输公司支付了事故赔偿款及相关费用后,有权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同时,实践中建议挂靠公司根据运营情况,投保足额的保险,以分散其经营风险。

来源:商丘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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