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刘震 崇真
随着职业打假人群体数量激增,一部分打假人涌入农村,对一些老年人经营的小卖部进行无差别“打假”,有的市场监管所每天要处理三四十起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案件。一边是农村小卖部老年经营者经营不规范的现实情况,一边是职业打假人依法打假,面对这些海量的投诉举报,基层执法者多年来左右为难。
今年1月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通知》,新规实施后记者调查发现,由于失去了部分获利条件,胶州市范围内针对农村小卖部的“打假”投诉量锐减。
七旬老妇卖过期方便面被索赔千元
胶州老妇刘花(化名)已经年近七旬,在村里独自开一间小卖部谋生。2025年1月初,刘花的店内来了一位特殊的顾客,他每一个货架都看了看,转完一圈后买走了几包方便面,刘花起初对这个陌生人并没太在意,但很快她就知道这个人就是别人所说的“职业打假人”。
第二天,几名辖区市场监管所的工作人员来到了刘花店内,并告诉她因为售卖过期方便面被人举报,可能面临罚款和千元赔偿。在村里生活了一辈子的刘花从来没有见过如此阵仗,吓得痛哭不止。刘花说,她老眼昏花看不清字,根本就不知道方便面过期了,村里人来买东西偶尔也会买到过期食品,但都会回来退换。发现的那些过期食品,她也不舍得丢弃,而是选择自己吃掉。
工作人员在了解了其情况之后,决定帮助双方调解。几天后,在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刘花向该职业打假人转账200元作为赔偿,双方和解。
打假人“扫荡”9家小卖部获利数千元
在刘花小卖部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管所内,所长张军(化名)告诉记者,刘花的案子是典型的职业打假人投诉案,该职业打假人是一对外地夫妻,仅在大约一周内就在其辖区内发起了9起投诉,全部为农村小卖部,并全部获得了赔偿,拿到了数千元“和解金”。
在张军的办公室内,有两个大型文件夹十分显眼,上面写着“职业打假”,里面放着的都是近期所有与职业打假人有关的案件。“我们所每年大概处理消费纠纷约2000起,其中近三分之一都是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投诉,‘扫村’打假人涉及的案件又占其中的一半,每年约300起。”张军说,“扫村”打假人的案件最让他们头疼,很多像刘花一样的老人,因为一包辣条、一瓶豆腐乳就要面对高额的罚款和赔偿。“一方面身为执法者我们不能不管,不管就是渎职,而对这些社会危害较小的老年人进行处罚,又会在良心上受到谴责,被老百姓戳脊梁骨,左右为难。”张军说。
胶州市另一位市场监管所所长王斌(化名)告诉记者,他们所每天都要处理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案件30-40起,市场监管部门几乎成了职业打假人的“工具人”,面对这些投诉,他们只能依法依规处理,稍有差池就会被职业打假人行政复议,惹上麻烦。
新规出台打假人投诉量锐减
今年1月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通知》,文件明确阐释了“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的多项行为。新规实施近两个月,记者再次进行调查了解了胶州市多个市场监管所,发现近段时间针对农村经营者的职业打假人投诉案件正大幅度减少,主要原因是无法协商获利。
胶州市某市场监管所所长李威(化名)告诉记者,在新规出台之前,执法者对于“扫村”打假人的投诉举报,最好的处理办法就是“协商赔偿”,大部分打假人都会接受500元以内的赔偿金,但“协商赔偿”的办法可能引起恶性循环,这些打假人尝到“甜头”便会一段时间便会再来“扫荡”;但如果不协商解决,那作为执法者就必须立案处罚,虽然此种处理让职业打假人无法获利,但经营者则会付出更高的代价。
随着“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政策的落地,执法者之前遇到的很多矛盾得到解决,但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李威和同事们在3月初办理了一起“扫村”打假人的投诉案,李威利用“首违不罚”的原则对店铺经营者免于处罚,最终“白忙活”的职业打假人恼羞成怒放出狠话:你最多保他两次(“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第三次我们还来!“这些人很多都是老乡,有时候他们可能几十个人前后脚一起来,总能找到问题,我们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都去应付这些人了。”李威说。
知假买假虽违法但难处罚
3月19日,记者联系了青岛资深职业打假人苏全(化名),他说职业打假人这一行业已经存在了几十年,对社会的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但随着职业打假行业的泛滥,细分领域中的“扫村”打假人确实善恶难辨。但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是市场的复杂性远超想象,以农村的小卖部为例,能做到完全规范的十不存一,在他们这些职业打假人看来随随便便就能找出很多问题,但即便这些经营者被处罚,他们也很难做到规范,这与经营者的年龄、认知、所处环境都有关系。“想要真正规范这些市场,还需要法制的建设、认知的进步甚至时间的洗礼。”苏全说。
青岛农业大学法学博士贾宝金认为,对“职业打假人”应该结合具体案件辩证分析,我国立法没有对“职业打假人”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不能以一种违法行为制止另一种违法行为。”每一位自然人都应该尊法、守法,不能实施任何违法行为,所以,“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从“职业打假人”产生的社会效果来看:“职业打假人”实施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遏制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违法行为。
因此,在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的特殊背景下,基于特殊政策考量,对于食品、药品领域的“职业打假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要求:“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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