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涉企政策服务“一网通办”“免申即享”“精准直达”,提升涉企政策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精准化、透明化水平,助力我省创优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托省级统建、省市县三级共享共用,集政策发布、匹配、事项上架、申报、审核及兑现于一体的山西省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涉企政策平台),开展涉企政策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涉企政策平台是全省涉企政策服务的总门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涉企政策服务职能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涉企政策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涉企政策服务实施部门)应当依托涉企政策平台开展涉企政策服务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企政策,是指涉及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创新、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税收优惠、产业支持、人才激励等领域奖励、补助、减免政策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广应用涉企政策平台作为全面提升行政效能、创优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涉企政策平台推广应用工作。
第四条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涉企政策平台推广应用的组织、协调和推进,负责涉企政策平台运维、运营管理和功能升级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山西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同涉企政策平台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
省民营经济局负责发挥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助解决涉企政策平台推广应用重大问题;发挥涉企政策平台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方面的支撑作用。
涉企政策服务实施部门负责本系统涉企政策平台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在涉企政策平台发布本部门牵头起草(制定)的涉企政策文件、上架涉企政策服务事项,按职责受理、审核、公示和兑现企业政策申报;负责处理涉及本部门的政策咨询、投诉和建议;主动依托涉企政策平台开展政策事前、事中、事后评估。
各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涉企政策平台推广应用组织、协调和推进;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涉企政策服务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涉企政策平台宣传推广应用,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展示平台应用成效,便利企业了解和享受政策。
第二章 涉企政策文件发布
第六条按照“谁牵头起草、谁发布”“谁牵头制定、谁发布”原则,由涉企政策文件牵头起草(制定)部门负责涉企政策文件的梳理和发布。
第七条涉企政策文件“应发尽发”。
第八条涉企政策文件牵头起草(制定)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涉企政策文件清单管理机制,动态更新本部门在涉企政策平台发布的涉企政策文件,做好涉企政策文件的“废改留立”工作。
第九条制定(修订)的涉企政策文件,应当自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涉企政策平台发布。原则上应当同步发布文字解读,鼓励同步发布图文和音视频解读。
第十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梳理国家部委发布的涉企政策文件,纳入本部门涉企政策文件清单,及时在涉企政策平台发布。
第十一条已在涉企政策平台发布的涉企政策文件,失效(废止)前,不得随意下线。确需下线的,应当报同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实,并附详细理由。
失效(废止)的涉企政策文件及相关政策解读,应当自文件失效(废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涉企政策平台下线。
第十二条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加强涉企政策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涉企政策服务事项上架
第十三条省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制定统一的涉企政策服务事项梳理标准,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涉企政策服务事项梳理工作。
第十四条按照“谁牵头起草、谁编制”“谁牵头制定、谁编制”原则,由涉企政策文件牵头起草(制定)部门负责编制涉企政策兑现责任清单,逐条明确涉企政策兑现实施部门,并在涉企政策平台填报有关信息,派发相关责任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涉企政策兑现实施部门收到确认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在涉企政策平台确认、完善和发布涉企政策兑现责任清单。
第十六条涉企政策兑现实施部门应当对照已在涉企政策平台发布的涉企政策兑现责任清单,及时开展涉企政策服务事项梳理和上架工作。
第十七条涉企政策服务事项的梳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简洁高效、便民利企、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十八条涉企政策兑现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涉企政策平台统一标准,编制、发布申报指南,清晰列出申报条件、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及要求等要素,明确受理、审核和兑现时限。
同一涉企政策服务事项,在不同渠道发布的申报指南应当与涉企政策平台发布的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涉及跨层级、跨部门联审的涉企政策服务事项,由事项牵头部门统筹负责事项梳理和上架。协同办理的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无法确定牵头部门的,由负责最终确认兑现名单的部门统筹负责事项梳理和上架,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鼓励支持涉企政策兑现实施部门采用“免申即享”模式开展涉企政策服务工作。
对采用上级认定文件、行业评定结果等已有可信依据作为政策兑现条件的认定类政策,企业无需申报,涉企政策兑现实施部门应当采用“免申即享”模式配置事项要素、编制申报指南或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涉企政策兑现实施部门应当在涉企政策服务事项开始申报前,完成事项在涉企政策平台的配置、测试和上架。
第二十二条涉企政策兑现实施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优化审核流程,简化申报材料,减少或取消纸质材料报送,实现政策“能兑”向“好兑”“快兑”转变。
涉企政策平台应当实现与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系统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电子证照、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加强涉企政策服务事项质量管理,建立完善审核发布机制。
第四章 涉企政策服务事项办理
第二十四条涉企政策兑现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涉企政策平台统一标准起草涉企政策申报通知,并在涉企政策服务事项开始申报前,将正式申报通知在涉企政策平台发布。
第二十五条涉企政策兑现实施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完成受理和审核。对未通过受理或未通过审核的申报,应当一次性告知原因。
第二十六条采用“免申即享”白名单模式的事项,由涉企政策兑现实施部门核定兑现名单,经企业核实无误后,予以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涉企政策兑现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涉企政策平台统一标准按时将受理、审核等结果在涉企政策平台公示。
公示期间,涉企政策兑现实施部门应当做好意见建议和投诉收集、核实、反馈工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涉企政策兑现实施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政府财务支付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涉企政策兑现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取证、核实、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涉企政策平台发起查询请求后,财政部门应将资金拨付信息传至涉企政策平台。
第五章 涉企政策平台运营管理
第三十条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牵头建立涉企政策平台运营管理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为各级各部门提供专业服务,持续提升涉企政策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涉企政策平台运营经费保障。
各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本行政区域涉企政策平台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十一条鼓励支持涉企政策平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汇聚融合涉企相关的公共数据、社会数据,建立企业专属服务空间,通过企业画像技术,实现涉企政策精准匹配、智能推送;基于多源可信数据的协同核验和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探索推广“申报零材料、审核零人工、兑现秒到账”的涉企政策服务新模式;探索应用智能问答、智能预审、智能导办等新模式,打造7×24小时在线服务。
第三十二条原则上各级各部门不得新建涉企政策服务信息化系统。已建的涉企政策服务信息化系统,应当按照涉企政策平台统一标准,与涉企政策平台深度对接。
使用行业主管部门统建系统开展涉企政策服务工作的,由系统建设部门负责与涉企政策平台的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确保涉企政策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使用国家统建系统开展涉企政策服务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务大厅应当设置涉企服务窗口,提供涉企政策咨询服务,引导、帮助企业通过涉企政策平台查找政策、申报项目;在醒目位置,放置申报指南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鼓励支持涉企政策服务实施部门运用涉企政策平台数据和公共支撑能力开展政策事前、事中、事后评估,持续提升政策科学性、针对性;将涉企政策平台作为主要公开渠道之一,对拟制定的政策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鼓励支持涉企政策平台同有关涉企服务平台(系统)深度融合、互相支持,提升我省涉企服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鼓励支持各级各部门依托涉企政策平台探索创新涉企政策服务新模式,推动“一地创新、多地复用”。
第六章 监督评估
第三十七条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加强涉企政策平台推广应用的指导和培训工作,及时总结推介各级各部门平台推广应用经验作法;加强涉企政策平台使用效能评估和全省涉企政策平台推广应用工作监督。
各级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涉企政策平台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完善涉企政策平台政策诉求办理专栏建设,健全咨询、投诉、建议、评价闭环处理机制;建立同省政府“13710”系统、“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等的联动处置机制。
涉企政策兑现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快速响应、限时整改、监督反馈的处置流程,推动清单管理、责任到人、限时办结;强化与企业的常态化互动沟通,引导企业参与惠企政策制定、实施、调整各环节,提高政策惠企实效。
第三十九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涉企政策平台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各级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统一标准和规定时间发布涉企政策文件、上架涉企政策服务事项;
(二)已在涉企政策平台发布涉企政策文件、上架涉企政策服务事项,但未依托涉企政策平台开展涉企政策兑现服务工作;
(三)受理、审核过程中存在长期不审、审而不兑的问题;
(四)审核过程中存在寻租舞弊等严重违规违法问题;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涉企政策服务实施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法人、其他部门和个人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服务对象为自然人的人才奖补、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政策服务工作,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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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