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土地征收工作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虽然《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部门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上房屋,但并不是马上就能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对于实施土地征收、启动征收工作,在《土地管理法》中都有着很严格的规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的问题,在实际占用土地之前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办理了农用地转审批手续之后,那么,相关部门才可以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
也就是说,需要用地的部门,在完成前置的征收工作(如确定征收范围、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实地对土地现关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合土地现状调查表和评估报告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广大老百姓意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征收补偿款等)之后,其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征地的申请,一般在未完全落实这些前置工作的情况下,征地申请可能也无法获得批准。
不过,这里需要大家注意一下,不是任何一个部门都是可以批准征地的,征收范围的大小,不同的土地类型的批准部门也是不一样的,因此,为了避免老百姓的权益被侵害,我国对谁有权利批准征地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在确定需要被征收的土地里有永基本农田,即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那么相关部门则需要报国务院进行批准。
另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同样也需要国务院批准,其他部门则是无权批准。
对于征收其他土地的,比如征收土地面积没有超过三十五公顷,或七十公顷的,那么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除了因公共利益需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那也就是说,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因城市规划需要征收农用地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且将农用地转或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只能向国务院或者是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征地,如果是其他不相干的部门批准征地,比如说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说是村委会等这类群众性自治组织,那么该征地批复不仅无效,而且相关责任人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这样的活动时,一定要审查征地批复文件,主要审查该征地批复的落款处是哪个部门作出的,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的部门作出的征地批复文件,那么广大被征地农民就需要提高警惕了,该征地批复文件很有可能是越权批准。
当然了,实践征收中,很多征收方并不会公布征地批复文件,这就导致老百姓看不到该文件。但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征地批复这一份文件应当是要相关部门主动公开的,如果没有看见,那么被征地农民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来依法获取,因为只有看到了这些文件,那么被征收人才能判断此次征收究竟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活动,由于征收项目比较庞大,涉及人数较多,土地范围较广,所以往往会出现这样或者是那样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因相关部门未完全履行具体的征收程序,未落实被征收人的补偿款未批准征地的,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顺利推进征收工作,从而就会找无权批准征地的部门来代替有关部门来作出征地批准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
因此,广大被征地农民在征收过程中,一旦遇到相关部门以欺骗等手段获得征地批复文件时,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征地批复,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