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5年1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2025〕56号文件批准我县征收集体土地17.2617公顷,作为江安县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江安县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江安县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

二、建设用地项目用途

该批次用地拟用途为工业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与范围

(一)征收土地位置:阳春镇土红社区村2、4、5组。

(二)征收土地范围:江安县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范围。

四、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阳春镇土红社区村2组0.7223公顷,阳春镇土红社区村4组0.2421公顷,阳春镇土红社区村5组16.2973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23〕160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4年)〉的通知》(宜府发〔2024〕7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征收土地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经确认的合法证明材料,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办理补偿登记,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以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江安县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56号)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江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6日

江安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5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年第18号),制定S311江安县方石至新场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一)拟征收江安县留耕镇方石村兴龙湾组土地0.4994公顷,其中农用地0.4764公顷、建设用地0.0182公顷、未利用地0.0048公顷;

(二)拟征收江安县留耕镇方石村墙垣组土地2.0431公顷,其中农用地2.0295公顷、建设用地0.0087公顷、未利用地0.0049公顷;

(三)拟征收江安县留耕镇方石村石家湾组土地0.5546公顷,其中农用地0.4981公顷、建设用地0.0450公顷、未利用地0.0115公顷;

(四)拟征收江安县留耕镇新场村油榨坪组土地0.6746公顷,其中农用地0.5995公顷、建设用地0.0661公顷、未利用地0.0090公顷;

(五)拟征收江安县留耕镇新场村石岗冲组土地1.7697公顷,其中农用地1.7654公顷、建设用地0.0036公顷、未利用地0.0007公顷;

(六)拟征收江安县留耕镇新场村南华宫组土地1.3751公顷,其中农用地1.3028公顷、建设用地0.0580公顷、未利用地0.0143公顷;

(七)拟征收江安县留耕镇新场村观音岩组土地0.6371公顷,其中农用地0.6369公顷、未利用地0.0002公顷;

(八)拟征收江安县留耕镇新场村碾子湾组土地1.8877公顷,其中农用地1.7966公顷、建设用地0.0754公顷、未利用地0.0157公顷;

(九)拟征收江安县留耕镇新场村王家坝组土地0.0012公顷,其中农用地0.0012公顷。

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征地面积和土地现状详见土地勘测定界面积。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全部用于建设S311江安县方石至新场段改建工程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23〕160号)公布的标准计算,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的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4年)》(宜府发〔2024〕7号)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四、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对应安置人员按照城镇居民进行管理,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等相关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五、住房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安置。

六、补偿登记要求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25年4月6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留耕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七、其他事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江安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形成后,由留耕镇人民政府根据方案内容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留耕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意见收集。

联系人:李昆

联系电话:0831-2500002

地址:留耕镇留耕社区新区街165号

江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6日

来源:江安县人民政府网

【正文完 】

温馨提示:点击下方主题关注【宜宾零距离】微信公众号;对话框发送【最新】即可查看最新资讯

编辑: 范宾丨责编: 杨俊伟丨编审: 殷靖翔

监制:易强

关注零距离视频号

↓热门视频不容错过↓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