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警方
镇雄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对超标(含报废)电动自行车注销的通告
在我县登记落户的“白底红字”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注册登记满十年的电动自行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第十九条,实行报废处理。请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2025年6月18日以前到镇雄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驾驶上述车辆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对车辆进行强制报废。
特此通告
镇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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