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蒙阴法院
鲁法案例【202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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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与丙、丁签订合伙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本人同意将其房屋交于大家共同经营;甲保证场地使用5年,前两年房租为每年10万元,需一次性支付两年房租20万元,后三年如无特殊变化,按照每年10万元支付,如有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房子被他人购买,出现房租变化,大家共同承担;如果经营不满5年,甲按照每少1年,每年20万元赔偿所有股东;甲在新店占股15万元,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共同经营的店铺名称为A餐饮店,根据工商登记显示,A餐饮店成立于2021年1月,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乙,注销、停业时间为2024年3月。
后该店铺欠付甲租赁费,甲将乙、丙、丁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人支付2022年11月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房屋占用费用及利息,占用费用按每年10万元计算,并支付占用涉案房屋期间拖欠的电费17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房屋租赁费应当如何承担。
根据原告甲与被告丙、丁签订的合伙协议可以认定三人就房屋租赁以及甲的股份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根据被告乙在庭审中对合伙关系的自认,被告乙作为经营者注册A餐饮店进行经营,以及A餐饮店的经营支出通过被告乙的个人账户进行走账等事实可认定乙亦是案涉合伙人。综上,根据合伙协议约定以及被告乙后来加入合伙的事实,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构成合伙关系。经查明,法院认定以上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为:甲15万,丙30万,丁30万,乙10万,总出资额为85万元。
关于租赁费的承担,根据甲与各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甲承租案涉房屋后,将房屋交由合伙体共同使用,案涉合伙协议第三条关于房租亦约定“大家共同承担”,甲作为合伙人之一理应承担租赁费。关于责任承担方式,案涉租赁费系合伙的共同支出,在合伙体内部进行责任分担时,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案涉合伙协议在无明确约定如何分担的情况下,判决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原告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合伙债务的清偿遵循“先合伙财产,后个人财产”的规则。合伙企业须先以全部财产(包括合伙积累与合伙人出资)清偿债务,不足部分再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在负担合伙债务时,对外应由全体合伙人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内则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或实际出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若协议未明确约定份额,按实缴出资比例或平均分担。这种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旨在加强合伙人的责任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合伙经营提供了一种风险防控机制。
法官提示:在签订合伙协议时,需明确债务承担比例、入伙退伙规则及出资期限,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合伙人应充分评估合伙经营风险,避免因连带责任导致个人财产受损。退伙时需通过清算程序明确债务分担,降低后续追偿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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