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川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件,闵某伟等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2024年9月6日晚,被告人闵某伟、闵某、蔡某某、马某某、王某、刘某某(在逃)、武某某(在逃)到伊川县平等乡某中学西边一玉米地内盗挖古墓。途中,由一人放哨,其他人轮流挖掘,在挖掘两天后,发现其处为古代水井,遂将该盗洞回填。经鉴定,在涉案现场被盗洞打穿的脏土坑一处、井眼一处,均系古代遗迹。该遗迹属于龙山时期,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和科学价值。此挖掘行为破坏了古代遗迹灰坑和水井,对该古代遗迹造成严重损失,对马回营遗址的历史和科学价值造成了轻微损害。
9月17日晚8时,被告人闵某伟、闵某、蔡某某、马某某、王某又伙同周某、李某、孙某三人,从周某租住地出发,到伊川县吕店镇某村一玉米地内盗掘古墓。当晚凌晨3时,闵某伟等人挖掘出约1米长、70公分宽、11米深的盗洞。为掩人耳目,几人将盗洞掩盖,商议第二天继续挖掘。还未行动,便在周某租住地被民警抓获。该被盗墓葬经河南省文物建筑保护研究院鉴定评估,确定为一座中型唐代斜坡墓道洞室墓;该墓葬埋藏很深、规模较大,对研究洛阳万安山南麓地区唐代墓葬的形制特点、葬式、葬俗等,具有一定的历史和科学价值;盗墓行为对该墓葬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并使其历史和科学价值受到了一定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孙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被告人闵某伟、闵某、蔡某某、马某某、王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古代遗迹。被告人周某、李某、孙某之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王某、闵某伟、闵某、蔡某某、马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古墓葬作为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在本案中,八名被告人为一己私利,实施盗墓行为,性质十分恶劣。他们的所作所为,对古墓葬蕴含的价值造成不可逆的损失,也终自食恶果,受到法律的严惩。
伊川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职能,为文物保护构筑起坚不可摧的法治防线。通过对此案的审理与宣传,不仅彰显人民法院打击文物犯罪、保护文化遗产的决心,更希望借此敲响警钟,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受法律保护的古墓葬及价值,警示、震慑盗墓活动,共同保护传承历经千年岁月洗礼的灿烂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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