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琳)3月18日,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4月20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增强制度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框架下,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

《条例》自去年8月正式施行以来,进一步提升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法治化水平,促进了政府行为规范。但由于行政法规层面的规定较为原则,起草单位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疑惑和问题,亟须细化有关规定,保障《条例》落实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表示,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审查标准的把握非常重要,这既关系到《条例》落实的有效性,也关系到《条例》执行的统一性。因此,在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三个方面。

首先,《实施办法》细化“颗粒度”,明确红线底线。《实施办法》对《条例》确立的4个方面19项审查标准进行了逐项细化,规定了66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明确了各项禁止性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比如,《实施办法》将不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细化为明确要求或者暗示,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通过奖励性或者惩罚性措施限定交易等5种不得实施的具体行为,涵盖了当前监管执法中发现限定交易问题的主要类型,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查工作中逐一对照理解和把握。

其次,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比如,目前企业对有的地方强制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反映较多,《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实施变相强制的行为。在大家普遍关注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实施办法》规定不得要求优先采购本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及注册地址等作为招标、加分条件,并不得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也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等。

最后,注重政策衔接,保障规则统一。比如,在市场准入部分,加强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衔接,明确了不得在负面清单之外违规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加市场准入审批环节和程序、违规增设市场禁入措施等具体情形。 “《条例》禁止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有的地方在出台经济促进、招商引资等政策时,对这一要求把握不准,有的搞变通、‘打擦边球’,也有的‘一刀切’,一律禁止财政奖补行为。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准确的。”

周智高介绍,此次出台《实施办法》,一方面规定不得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另一方面明确了“特定经营者”的内涵,即“在政策措施中直接或者变相确定的某个或者某部分经营者,但通过公平合理、客观明确且非排他性条件确定的除外”。这样结合起来,既有利于遏制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增强政策实施效能。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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