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法院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人民法院的精神内核和价值追求。嘉定法院全面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引导干警增强文化自觉、坚定文化自信,为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和强大精神力量。历史过往,物以铭之。带着时代烙印的法院印章以另一种方式诉说着嘉定法院的发展历程。本期,我们以本院印章的变化为线索,共同回顾嘉定法院的发展及变迁,感受法治精神的薪火相传,凝心聚力、砥砺奋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1949年5月1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十八军、第二十六军解放嘉定,属苏南行政区松江专署管辖。次日,建立了嘉定县军事管制委员会。5月26日,嘉定县人民政府成立。6月,建立司法科,按照苏南行政公署“关于建立苏南各级司法机构的决定”的规定,其职责为:“在县(市)长领导下办理下列事宜:一、接受县(市)管辖范围内的书面或口头控诉。二、调查案件情况,提供法院审判时参考。三、轻微民间纠纷试行调解。四、命案及重大伤害案件随时由科长率同检验员进行检验,并作成书面报告,随卷申送该管人民法院。五、民事案件执行。六、搜集人民对判决的反应。”此时,并未设立专司审判的司法机构,而是行政与司法合二为一。
(嘉定县人民政府司法科印章)
1951年4月21日,苏南人民行政公署批复嘉定县人民政府,“经研究同意你县司法科裁撤,成立人民法院,希将正式成立人民法院日期报查”。5月1日,本院发出关于成立人民法院的通知,“奉苏南人民行政公署指令:同意将司法科裁撤,成立人民法院等因.......尊于五月一日正式成立法院”,“嘉定县人民法院”木质方印及条戳即日启用。
(“嘉定县人民法院”木质方印)
1955年1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印章的规定》,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公章改为圆形,省部级以上公章为国徽,其余机关公章为五角星,并规定了各级印章的尺寸。当年11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的规定》,我院启用中央刊国徽的圆型印章,原用“嘉定县人民法院印”方印、条戳停止使用。
(“嘉定县人民法院”圆形印章)
1968年1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空五军进驻嘉定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实行军管。2月6日,法院印章停止使用,各类法律文书一律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嘉定县军管组”印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嘉定县军管组”印章)
1974年1月1日,按照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县人民法院自1974年1月1日起开始对外办公,并沿用原印,原军管会(组)印章停止使用”的通知,嘉定县人民法院开始对外办公。
(“嘉定县人民法院”印章)
1993年4月10日,嘉定区人民法院正式成立,撤销嘉定县人民法院。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刻好“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印章,故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我院署名的各类法律文书和文件可以“嘉定县人民法院”的印章代用。5月1日,启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印章,原“嘉定县人民法院”(代)章同时停止使用。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印章)
2019年2月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试行)》,诉讼中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文书材料生成电子印章即可通过短信、电子邮箱送达给当事人。这也意味着,法院电子印章融入了数字证书、防伪技术等高科技元素。电子印章的应用不仅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人为错误和纸张浪费,更增强了印章使用的安全性和便捷性。同时,法院还建立了完善的印章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合规和可追溯性。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电子印章)
如今,当我们审视这些历代的印章,不难发现它们背后所承载的深厚文化和历史意义。每一枚印章都是一个时代的记忆,每一次变化都映射出法院发展的足迹。从木质到钢制、从简朴到精致,从实物到电子,印章的变化不仅展现了法院物质文明的进步,更是司法理念不断更新、法治精神不断传承的生动写照。
未来,这枚印章可能还会变化,但它所承载的公正与权威,以及对法治社会的执着追求,将永远不变。正如这枚印章一样,嘉定法院也将在历史的长河中,继续稳健前行,书写属于嘉法人的辉煌篇章。
策划|办公室
文字|许雯雯
责任编辑|李迪明子
执行编辑|阮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