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决定对以下被执行人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一)
被执行人:桂月平,男,1968年5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80504****,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街道桂马村七组。
执行标的:案款16000元。
悬赏金数额/计算方法:根据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5%计算。
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联系方式:
终本案件管理组:袁铖繁 0517-8359 9644
本院执行服务热线:0517-8301 3666
注:本院已对桂月平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社会公众发现被执行人桂月平下落的,可拨打上述电话举报。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612号
邮编:223300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悬赏公告(二)
被执行人:吕德明,男,1973年10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731017****,住淮安市淮阴区建业小区8号楼509室。
执行标的:案款105800元。
悬赏金数额/计算方法:根据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2%计算。
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联系方式:
终本案件管理组:袁铖繁 0517-8359 9644
本院执行服务热线:0517-8301 3666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612号
邮编:223300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悬赏公告(三)
被执行人:潘鸿浩,男,1987年10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71023****,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四门闸村高庄45号。
执行标的:案款11134元。
悬赏金数额/计算方法: 根据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5%计算。
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联系方式:
终本案件管理组:袁铖繁 0517-8359 9644
执行服务热线:0517-8301 3666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612号
邮编:223300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悬赏公告(四)
被执行人:许士军,男,1966年8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60815****,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桃园村张王庄310号。
执行标的:540000元。
悬赏金数额/计算方法:提供被执行人行踪,法院拘留后给予2000元奖励;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到位的按照10%奖励提供线索者。
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联系方式:
终本案件管理组:袁铖繁 0517-8359 9644
执行服务热线:0517-8301 3666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612号
邮编:223300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悬赏公告(五)
被执行人:张军,男,1959年5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590521****,住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黎城街道悦来巷12号。
执行标的:案款80982元。
悬赏金数额/计算方法:
提供被执行人张军住所、行踪信息,并被法院拘传到位的,一次性现金奖励3000元。提供被执行人张军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到位金额的30%奖励。
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联系方式:
终本案件管理组:袁铖繁 0517-8359 9644
执行服务热线:0517-8301 3666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612号
邮编:223300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来 源:淮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