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渝某实业公司等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唯某公司与渝某实业公司签订《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约定渝某实业公司为唯某公司在中国、中亚、俄罗斯及其他欧亚大陆国家之间的国际联运提供代理服务。本案所涉业务系由渝某实业公司采用铁路集装箱运输方式承运麦麸颗粒,出发地为哈萨克斯坦,目的地为中国重庆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上述麦麸颗粒运输提供陆运一切险保险。2021年5月,收货方唯某公司卸货时发现集装箱破漏渗水,导致货物受潮霉变。经公估机构现场查勘,核定案涉货物按全损处理。保险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唯某公司赔付后取得受损货物权益。保险公司认为,渝某实业公司未按约定将货物完好运输到目的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渝某物流公司、某多式联运公司作为该批麦麸颗粒国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承运人,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遂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诉,向渝某实业公司、渝某物流公司、某多式联运公司主张相应责任。

【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分别适用准据法。保险公司能否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属于保险合同关系项下争议,保险合同未约定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与该保险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合同双方登记地均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有权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代位求偿依据的基础合同关系的准据法应根据唯某公司与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逐一确定。唯某公司与渝某实业公司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唯某公司与渝某实业公司之间形成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渝某实业公司根据协议负有提供清洁集装箱的义务,其提供使用的集装箱存在破损等情况,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渝某实业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资金占有利息、驳回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渝某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渝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欧班列助力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成为“一带一路”互联互通的重要枢纽。本案是中欧班列集装箱运输货损赔偿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例。中欧班列途经多个国家,涉及运输、仓储、保险等多重法律关系,可能涉及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办理难度较大。本案清晰梳理了不同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于解决中欧班列运输所涉争议,更好发挥“钢铁驼队”功能,进一步推动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经贸合作具有示范意义。

【案号】

一审: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渝0192民初12195号

二审:成渝金融法院(2023)渝87民终4511号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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