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帅(男)与小丽(女)均来自农村,2020年4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订婚。订婚时,小帅向小丽给付48000元现金及金戒指一枚。同年10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11月中旬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结婚时,小帅又向小丽给付现金58000元,还向小丽购买金首饰支出23000余元。小丽陪嫁茶吧机、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动三轮车等物品支出20000余元。恋爱期间,小帅为小丽购买手机一部,双方还互赠衣服、鞋子等。2022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后开始分居。
2023年9月,小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于当月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2025年1月,小丽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小帅返还其陪嫁物品,小帅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小丽返还全部彩礼及金首饰,而小丽认为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坚决不同意返还。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小帅向小丽给付的现金106000元及金首饰属于彩礼范畴,小帅与小丽虽已登记结婚,但婚后于2020年11月17日开始共同生活,2022年6月份开始分居,共同生活时长一年半左右,且未生育子女。综合上述情况,2025年2月26日,法院依法判决小帅与小丽离婚;小丽向小帅返还婚前给付彩礼25000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苏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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