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明明承诺了奖励,我们也明明按照他们要求做了,凭什么不兑付?”几年来,广西柳州的全先生及其代理人杨先生一直在为讨要数万元的有奖举报奖励金而维权。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了解到,山西省运城市城管部门曾出台针对城市街头车窗抛物、车辆抛洒等不文明行为的有奖拍摄举报活动,过程中,举报人全先生积极参与了该活动,并按照要求提交了两百多个举报,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奖励金,遂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复议。
异地拍摄:
柳州拍摄“车窗抛物”获奖励,专程到运城参与拍摄奖励活动
近日,全先生及其代理人杨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全先生是广西柳州人,早在2015年时,柳州当地曾开展了举报“车窗抛物”有奖活动,作为当地市民,他曾极参与,不仅帮助有关部门制止了不文明行为,提升了城市形象,还获得了相应的奖金。
杨先生说,2021年3月,全先生从网上看发现山西省运城市城市管理局、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合发布了《关于治理“车窗抛物、车辆抛洒(撒)”等不文明行为的通告》,鼓励市民抓拍“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举报信息经核实真实有效的,给予同一行为首位举报者100元奖励。全先生和朋友即刻赶往运城进行拍摄,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运城市城管局实名大批量举报。
图为山西省运城市城管部门出台有奖拍摄举报活动的通告
“奖金缩水”:
提交268份有奖举报仅获700元奖励,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兑付26800元
“实际上,这个车窗抛物基本都是在一瞬间就过去了,一般的设备和技术很难把那一刻清晰定格拍下来。”杨先生介绍,基于此前在柳州的拍摄经历,全先生及其朋友在技术及拍摄设备方面都已经相当专业,所以他们得以捕捉到大量的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
全先生自2021年4月11日至28日期间以电子邮件形式实名举报268例车窗抛物违法行为并提交相关视频材料。按照运城市公布的相应政策,有关部门应兌现奖励26800元(100元/例)。
全先生以电子邮件形式实名举报268例车窗抛物违法行为并提交相关视频材料
“4月28日,由于举报量较大,当地官方更改了活动规则,以前是不限数量,改变后为一年最多奖励1000元钱。”杨先生说,从那之后应该很少有人拍了。
2021年,全先生曾先后两次提交要求兑现车窗抛物举报奖励26800元的申请,并在当年7月拿到有关部门兑付的700元。
全先生曾先后两次提交要求兑现车窗抛物举报奖励26800元的申请
全先生仅获得700元
“我的当事人是不服的,但当时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没有继续复议此事。”杨先生说,直到2024年10月,全先生委托他重新向运城市城市管理局提交兑付奖励的申请,然而数月过后,却没有接到对方的任何回应。
复议答复:
申请人系职业举报人,是为自身牟取不正当利益
杨先生表示,在2025年1月初全先生向当地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1月24日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做出了行政复议答复意见。
答复意见显示:被申请人运城市城市管理局认为,申请人系职业举报人,并不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均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申请人作为职业举报人,其行为的本质是以投诉举报为手段,利用城市管理部门及复议机关的职权,为自身牟取不正当利益,是在滥用权利,浪费行政资源。申请人的申请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也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适用范围”之内,故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城管局表示,即使申请人具有主体资格,但申请人分别在2021年4月29日和2021年5月5日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兑现所谓的奖励金24100元和2200元,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2021年7月6日向申请人个人账户支付了700元,之后在长达4年的时间内,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的兑付行为提出过任何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于2025年1月份向运城市人民政府递交的复议申请明显已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应当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城管局认为,该局举办“车窗抛物、车辆抛洒(撒)”等不文明行为有奖举报活动,是为了有效提高运城市民对车窗抛物、车辆抛洒(撒)等不文明行为的关注度,增强运城市民的文明意识和环保观念,以进一步提升运城市城市文明形象,但申请人通过投诉举报为自身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明显与活动的初衷相背离,如果支持其行为就是变相鼓励职业举报,既违反公序良俗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答复意见中,城管局还提出了杨先生不具备委托代理人资格、运城市城市管理局“车窗抛物、车辆抛洒(撒)等不文明行为有奖举报活动已于2025年1月3日正式宣告结束等理由,认为申请人全先生的复议申请应当被驳回。
不服答复:
当事人认为有奖活动成“作秀”,不兑现奖励是“赖账”
“这是典型的行政允诺行为,类似于社会上的悬赏行为,是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的。”对于运城方面的答复意见,杨先生则表示完全无法认可。
他认为,行政允诺是行政主体为达成行政管理目标,对不特定相对人发出的、承诺相对人实施某一特定行为后即给予相应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单方履行义务行为。行政机关的允诺与允诺所对应相对人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双方交易,一旦相对人做出了自己的行为,行政机关就必须兑现允诺,相对人就应当得到允诺的利益。
“我作为公民代理身份是完全有资格代理这个案子的。”杨先生表示,他早在2012年武汉推出类似举报奖励政策时,就曾参与举报,并就相关的奖励兑付纠纷与当地相关方进行交涉,再到后来的的柳州,最后是运城,他对职能部门推出这样的政策初衷及操作较为了解,并曾帮助另一位举报人吴先生通过行政及“他们推出活动以后,面对大量的举报线索,很可能在核实之后的处罚难以落实到位,所以奖励兑付也就成了问题。”
杨先生表示,真正的群众很难捕捉到车窗抛物的瞬间画面,城管部门推出这类活动又拒绝兑付奖励,明显是作秀、赖账。
“当下社会上有职业举报人,有职业打假,好像冠上‘职业’两字就成了不好的东西。”杨先生说,实际上,专业技能和职业是不能划等号的,作为一个普通市民,响应城市管理部门号召,积极参与车窗抛物举报,为城市文明建设出一份力是理所应当的。
杨先生认为,通过举报车窗抛物的方式参与城市管理也能体现市民的一份社会责任,同时还能因此得到政府部门的物质奖励,更不失为一件令人振奋踊跃的好事。“从政府公信力的角度来看,城管部门作出了对有效举报进行奖励的承诺,就应当遵信守诺,履行查证核实职责,对符合条件的举报线索兑现奖励。”
关于此事,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日前联系到了运城市城市管理局法规督查科一名工作人员,他表示,该案件目前正在行政复议阶段,须等待处理结果,目前无法就有关问题进行答复。
律师说法:
职业举报人在符合规则时也有权领取奖励,行政复议应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事件的核心在于政府允诺和职业举报人之间的法律对抗。”就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从允诺角度看,运城城管部门发布的《关于治理“车窗抛物、车辆抛洒(撒)”等不文明行为的通告》,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举报给予奖励,这构成典型的行政允诺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要求 “要依法积极受理行政给付、行政监督、行政允诺、行政不作为等新类型案件”。这一意见明确了行政允诺案件应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依法受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这意味着,这是典型的行政纠纷,当事人有权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赵良善说,行政允诺,性质类似于民事悬赏,区别在于行政允诺主体限定于行政机关,参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在悬赏角度看,城管局发出通告,给出特定情况下的奖励,那么涉案全先生完成了抛物违行为举报并提交响应视频材料,应视为完成奖励项下内容,城管局也应给付有关奖励。
赵良善介绍,城管局拒绝给付奖励的原因之一是认为全先生为职业举报人,因为其举报存在批量、有专业拍摄技术等特征,然而这些特征,并不能完全证明其以此为业,全先生虽多次参与不同地区举报活动,但仅以此认定其为职业举报人过于草率。“即使认定为职业举报人,也并不必然完全排除在外。”赵良善说,虽然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恶意牟利的“职业举报人”做出了权利限制,但也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表现为,如职业举报人不能证明其举报行为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而仅仅是为了获取奖励,可能会被排除在行政允诺之外。但如果职业举报人能够满足行政允诺设定的条件,并且其举报行为确实对维护公共利益或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起到了积极作用,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那么也不应一概将其排除在行政允诺之外。在法律框架下,职业举报人在符合规则时有权领取奖励,行政复议也应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何南 编辑 荣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