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保监管日益严格的大背景下,企业时常面临各类环保相关的挑战。其中,部分企业遭遇镇政府以环保不达标为由关停,且未获任何补偿的情况,引发了诸多争议。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的吴少博律师,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将通过具体案例,为大家深入剖析这一复杂问题。

一、真实案例:河北保定养猪场的遭遇

河北省保定市郊区农村的石某,早在 2006 年便租赁村里的荒地,自建了一座养猪场。多年来,石某用心经营,办理了齐全的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卫生防疫证,也依法完善了环保手续。养猪场建筑面积达 3000 平米,发展态势良好。然而,在 2017 年 10 月,镇政府突然以环保不达标为由,强行关停了石某的养猪场,并且拒绝给予任何补偿。石某对此感到十分困惑和委屈,自己证照齐全,为何会落得如此下场?他急切地想知道,镇政府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自己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二、律师深度剖析:镇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及补偿要点

(一)镇政府并非合法的环保关停执法主体

从法律层面来看,环保关停的执法主体有着明确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主体应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这意味着,镇政府并不具备直接做出环保处罚决定,关停企业的权力。在石某的案例中,镇政府以环保不达标为由强行关停养猪场的行为,在执法主体上存在明显瑕疵。石某的养猪场若确实存在环保问题,也应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并作出相应处罚决定,镇政府无权越俎代庖。

(二)有环评手续的企业关闭应获合理补偿

根据《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同时,该条例第七条明确了禁止在特定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等。但石某的养猪场早在 2006 年就已建成,且办理了完备的环保手续,并不处于禁养区范围,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在企业面临环保关停时,若企业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且拥有环评手续,那么政府关停企业就必须依法给予合理补偿。这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一般而言,环保关停企业时,需综合考虑企业的历史缘由、经营行为合法性等多方面因素。例如,若企业被规划为自保区,此时要判断企业经营行为与自保区规划的先后顺序。若自保区规划在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之后,那么即便因环保原因关停企业,也应给予合理且合法的补偿。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也曾在讲话中提到,企业遇环保关停造成的经济损失需要给予补偿,可参照拆迁的补偿项目标准。这进一步强调了企业在环保关停中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

(三)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及适用

在处理企业环保关停相关问题时,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依据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各地环境污染标准存在差异,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众多,但这些规定不能对抗国家上位法。企业主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仔细查找适用的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在石某的案例中,其养猪场的关停补偿问题,应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判断镇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自身应得的补偿权益。

综上所述,当企业遇到无正当理由关停且不予补偿的情况时,务必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合法经营,为社会创造价值,其权益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三、企业维权建议:积极行动,捍卫权益

(一)审查关停主体合法性,申请信息公开

企业在遭遇镇政府以环保名义关停时,首先要做的是审查实施关停主体的合法性。如前文所述,镇政府通常不具备直接关停企业的权力。企业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要求镇政府或相关部门公开关停所依据的文件、执法程序等信息。通过审查这些信息,判断关停行为是否依法依规进行。若发现关停主体不合法或程序存在瑕疵,企业可据此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纠正错误,停止违法关停行为。

(二)调查补偿方案,争取合理补偿

若企业符合环保条件,且拥有环评手续,却仍被以环保名义关停,此时企业应积极调查关停实施补偿方案。企业有权了解补偿的标准、范围、方式等具体内容。若补偿方案不合理,企业可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提出合理的补偿诉求。例如,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资产投入、停产停业损失等因素,计算出合理的补偿金额,并向相关部门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若协商不成,企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进一步维权。

(三)运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若企业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所有文件信息公开后,相关部门拒绝公开,企业可提起诉讼程序维权。在诉讼过程中,企业要充分准备证据,如营业执照、环保手续证明、经营收入凭证、与政府部门沟通协商的记录等,以证明自身经营的合法性以及关停行为的违法性或不合理性。通过法律诉讼,企业有机会获得公正的裁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在环保关停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

四、重点法条解读:维权的法律基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该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这明确了环保关停的执法主体和执法条件,只有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在企业超标排放等情况下,经合法程序,才有权责令企业停业、关闭,镇政府等其他主体无权擅自为之。

(二)《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此条款清晰界定了畜禽养殖场的禁养区域范围。像石某的养猪场若不在禁养区内,且环保达标,就不应被随意关停,进一步保障了合法合规畜禽养殖企业的权益。

(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这些条款强调了国家在因公共利益征收土地时,应给予合理补偿的原则。在企业环保关停涉及土地问题时,可依据这些规定,判断企业土地权益是否得到合理保障,若企业土地因环保关停被收回,应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虽然该条例主要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但在企业环保关停涉及厂房等建筑物补偿时,可作为重要参考。企业的厂房、设备等资产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合法关停情况下,都应得到合理补偿,为企业维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在面对复杂的环保关停问题时,企业不应畏惧,而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采取维权措施。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将始终为企业提供专业、可靠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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