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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他人贷款,名义借款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名义借款人系指在贷款合同或相关文件中以借款人身份出现,但实际上并不使用贷款资金或不承担还款责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名义借款人是否可以抗辩未使用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呢?一起看下面这起案件。

#01

基本案情

徐某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年利率、逾期罚息以及借款期限。贷款到期后,徐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某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徐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徐某某辩称,借款合同虽是本人签字,但实际是案外人陈某某让其顶名贷款,其也按陈某某的指示将贷款全部转入孙某某账户。另外,贷款到期后,某银行工作人员答应帮助其办理贷款承接手续,将贷款交由陈某某承接,并因此向该银行工作人员支付费用,但实际并未将贷款交由陈某某承接。

#02

法院审理

法院曾受理徐某某与案外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中对本案徐某某与案外人陈某某之间的上述借款做了约定,由陈某某向徐某某分期付款。故法院在本案中判决徐某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03

法官说法

1.如果实际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贷款机构可以向名义借款人追偿吗?

委托借款中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存在着委托借款的合意,应当根据银行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第九百二十六条的间接代理制度。若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知道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银行和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再承担还本付息的合同责任;若银行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借款关系的,名义借款人在诉讼中以应当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责任作为抗辩事由的,应追加实际用款人参加诉讼,由法院向银行释明其有权选择相对人,若银行选择名义借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法院应向名义借款人释明,其可在同一案件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利主张,在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的同时,判令实际用款人向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

2.名义借款人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如何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名义借款人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可以根据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内部协议或委托合同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如果实际借款人拒绝还款,名义借款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诉讼)要求实际借款人偿还其已支付的款项。

3.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内部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内部协议在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贷款机构通常没有约束力。这意味着贷款机构仍可向名义借款人追偿,而名义借款人可以根据内部协议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内部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名义借款人如何保护自己免受实际借款人违约的影响?

(1) 签订详细的内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还款责任和追偿条款。(2)要求担保或抵押:要求实际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抵押,以确保在违约情况下能够获得补偿。(3)定期监控还款情况:确保实际借款人按时还款,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4) 法律咨询:在签署贷款合同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了解相关风险和法律后果。(5) 信用记录监控:定期检查自己的信用记录,确保没有因实际借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影响。

来源丨民二庭

编辑丨侯乐鑫

审核丨许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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