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司法厅获悉,宁夏日前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杜绝随意检查、违法检查,推动构建“无事不扰、有需必应”的新型政企关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了涉企行政检查的范围和主体资格,严禁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主体实施行政检查,杜绝“任性”检查行为。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和触发式行政检查,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将在今年4月底前全面梳理并公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
按照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应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确保检查事项不超出权责清单范围,并在今年5月底前全面梳理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理没有法定依据的检查事项。同时,自治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制定行政检查工作指引,确保检查行为有据可依,避免检查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为了减少对企业的不必要干扰,实施意见提出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方式,推动非现场检查的应用,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同时,大力推进精准检查,根据企业的管理规范程度、信用等级、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检查频次上限,确保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检查程序上,实施意见要求,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严格控制检查人员数量,确保检查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行政执法主体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或责令改正,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企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的信息化应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功能,推行“亮码”执法检查,确保检查过程透明、可追溯。同时,建立涉企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检查行为,确保检查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压实主体责任,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严肃责任追究,确保涉企行政检查合法、合理、高效。(记者 马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