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赵刚与陈美兰育有子女赵文、赵杰及赵旭。孙悦是赵旭的妻子,二人育有一子赵宇。赵文、赵杰、赵旭、孙悦、赵宇户口在河北省三河市,赵刚户口在北京市平谷区。赵刚生前在平谷区XX 村拥有 A 号、B 号两处宅院。

2001 年 4 月 26 日,赵刚将 A 号宅院作价 7500 元卖给 XX 村村民刘建杰。2003 年 10 月,赵旭夫妻与刘建杰达成口头协议,以 7500 元价格从其手中回购该宅院。2003 年 10 月 16 日,赵旭夫妻支付 2000 元,刘建杰交付房屋。2004 年 2 月 16 日,赵旭夫妻支付 5000 元后,双方补签《买卖房协议》,XX 村委会同意并加盖公章,村干部张辉签字。

2009 年,赵宇出资在 B 号宅院建造南北房屋各三间。2013 年 12 月 17 日,赵刚与赵宇达成协议,赵刚将 B 号宅院附条件赠与赵宇,条件是赵宇给付赵刚 10 万元。赵宇当场给付,双方签订附条件赠与协议,村干部张辉和李华作为见证人签字,赵刚出具收条。

2013 年 12 月 30 日,赵刚立下遗嘱,表明其房产由赵文、赵杰继承一半。2017 年 6 月 26 日,赵刚再次立下遗嘱,写明 B 号房产归赵杰所有,A 号归赵旭所有。2017 年 11 月 20 日,赵刚去世。2019 年,A 号和 B 号宅院被拆迁,赵宇作为 B 号被拆迁人,孙悦作为 A 号被拆迁人,分别与北京 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A 号各项补偿款共计 2209531 元,无回迁安置房;B 号各项补偿款共计 2139633 元,可选回迁安置房两套。此后,赵宇、赵旭、孙悦与赵文、赵杰就涉案房屋拆迁利益的继承问题产生争议,赵文、赵杰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二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赵旭丧失对被继承人赵刚的继承权。

二、争议焦点

遗产范围界定:赵文、赵杰认为A 号和 B 号房屋拆迁后的补偿安置房屋及补偿款属于赵刚遗产,自己应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赵旭、孙悦、赵宇则主张 A 号宅院已由赵刚转让给刘建杰,后由赵旭夫妻回购,不属于赵刚遗产;B 号宅院已赠与赵宇,也不属于赵刚遗产。双方争议核心在于 A 号和 B 号是否属于赵刚遗产范围。

继承权认定:赵文、赵杰要求确认赵旭丧失继承权,理由是赵旭销毁遗嘱且虐待被继承人赵刚。赵旭、孙悦、赵宇予以否认。同时,赵旭、孙悦、赵宇称赵文、赵杰已放弃继承权,赵文、赵杰对此不认可。双方在赵文、赵杰是否放弃继承权以及赵旭是否丧失继承权问题上存在争议。

三、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赵文、赵杰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遗产范围判定:赵刚与刘建杰于2001 年 4 月 26 日签订卖房契约,将 A 号房产卖给刘建杰,该契约无无效情形,A 号院房产自此归刘建杰所有,不属于赵刚遗产。赵刚后续对 A 号房产的处分均无效。对于 B 号房产,赵刚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将其赠与赵宇,因赵宇当时非 XX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非赵刚法定继承人,该赠予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B 号仍为赵刚个人财产。

赵文、赵杰继承权分析:赵文、赵杰是赵刚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赵刚如有合法遗嘱则按遗嘱继承。赵刚先后立有两份冲突遗嘱,应以时间在后的为准,即B 号房产归赵杰所有。但赵文于 2018 年 4 月 2 日收到赵旭 45000 元,并注明放弃父亲赵刚房产继承权,其未能证明该意思表示受胁迫或有重大误解,该放弃行为有效。2020 年 3 月 14 日,赵旭、赵文、赵杰就赵刚遗产继承协商形成财产确权及结论书,赵杰在上面签字确认放弃赵刚遗产继承,虽称受胁迫但无证据证明,且其认可收到 350000 元,故其放弃继承行为有效。所以,赵文、赵杰对 B 号房产或其拆迁利益不再享有继承权。

赵旭继承权判定:赵文、赵杰主张赵旭销毁遗嘱且虐待被继承人赵刚应丧失继承权。对于销毁遗嘱,赵旭主张因双方就遗产继承达成一致,遗嘱无实际意义才撕掉,且无证据证明其通过非法方式取得遗嘱,在赵文、赵杰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遗嘱原件灭失未造成严重后果,故赵文、赵杰该主张不被支持。关于虐待被继承人,二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亦不支持。因此,赵旭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五、胜诉办案心得

精准梳理产权流转证据:从接手案件开始,便注重收集和整理房屋产权流转的各类证据。对于A 号宅院,详细整理了赵刚卖房给刘建杰的契约,以及赵旭夫妻从刘建杰处回购房屋的付款凭证、买卖房协议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清晰展示 A 号宅院已不属于赵刚遗产范围。对于 B 号宅院,收集赵刚与赵宇的附条件赠与协议、收条、见证人证言等,证明该宅院产权的变化情况,为界定遗产范围提供坚实证据支撑。

有效运用放弃继承证据:敏锐捕捉到赵文、赵杰放弃继承的关键证据。妥善保存赵文注明放弃房产继承权的收款凭据,以及赵杰签字确认的财产确权及结论书。在庭审过程中,合理运用这些证据,清晰阐述放弃继承行为的法律效力,有力反驳二原告的诉求,成功让法院认定二原告放弃继承的事实。

合理应对继承权丧失指控:面对赵文、赵杰提出赵旭丧失继承权的指控,积极从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两方面进行应对。针对销毁遗嘱指控,详细说明遗嘱销毁的背景和原因,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阐述未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对于虐待被继承人指控,要求对方提供证据,并通过收集日常赡养的相关证据,如赵刚的就医记录、邻里证言等,反驳对方主张,最终成功维护赵旭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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