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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历年打假行动,食品、服饰、日用品等诸多领域均有假冒伪劣产品现身,此类现象着实令人痛心疾首。民众在对不良商家深恶痛绝之余,也不禁发出“人心不古”的喟叹。事实上,造假并非现代社会所独有,古已有之。常言道,商人逐利而行,为谋取丰厚利润回报,不同历史时期皆有狡黠商家施展欺诈手段。然而,古代对于售卖假货行为亦有严苛惩处措施,各朝各代均以强力手段打击造假行径,绝不姑息迁就。
周朝:出现最早的“食品安全法”
周朝官方制定一系列严格规范,为古代商品质量监管奠定坚实基础。彼时规定,谷物未成熟不得进入市场交易,商品尺寸若出现一厘米偏差便即刻销毁,此等严格标准可视为古代版“品质保障宣言”,彰显出对产品质量的高度重视。
据《礼记・王制》记载,周朝所设立的商品准入强制规定,可能是现有文献可考的首个系统性商品质量监管体系。其中首创的“物勒工名”制度,要求工匠将个人姓名铭刻于所造器物之上,诸如青铜器等贵重物品。如此一来,产品便拥有独一无二的“身份标识”,一旦出现质量瑕疵,造假工匠不仅会在业内声誉扫地,更将陷入难以立足的艰难境地,从而极大增强工匠的责任担当意识。
周朝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细致入微,仿若一部详尽的古代“食品安全宝典”。在集市之中,若瓜果蔬菜未达成熟标准,便被视作“未成熟农产品”严禁售卖。西周市场监管人员会迅速采取行动,强制违规商品下架。官方对此解释直截了当:未成熟五谷流入市场,如同让消费者食用未加工食材,不仅口感不佳,更易引发群体性身体不适,招致差评。彼时的“有机认证”理念颇为超前,要求西瓜须自然成熟至可充作贡品级别,严禁使用催熟手段;桃子若未达红透标准采摘上市,定会遭同行讥讽。违规商家如同被商界放逐一般,不仅会被周朝市场管理部门全渠道通报批评,于菜市场公告栏滚动曝光,甚至在宗庙祭祀这般庄重场合亦会被当众点名斥责,无所遁形。
周朝于肉类制品监管同样毫不懈怠,彼时市场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凡散发异味、出现病变的肉类制品一概禁止售卖。如《礼记》中所记载“牛夜鸣则庮,羊泠毛而毳、膻”,精准点明问题肉类特征,严防此类肉品登上百姓餐桌,切实守护民众饮食安全。
秦朝:严刑峻法捍卫质量底线
秦朝时期,工匠每完成一件器物制作,便如同参与一场严苛的“大秦质量考核”。一旦作品被评定为下等,即刻面临“扣减薪酬并名誉扫地”的双重惩戒。连续三年产品质量处于低水平的工匠,更是难逃被发配至边疆修筑长城的苦役命运。
倘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依据《秦律》,工匠与监工将被视作一体,共同担责,毕竟“造假行径虽可得一时之利,却终将祸及全家”,无人能够置身事外。
刻有“始皇监制”字样的度量衡器具,宛如秦朝的质量“权威认证”。但凡有人胆敢在交易中缺斤少两,便会即刻开启一场血腥的“咸阳城行刑巡游”,以最铁血手段维护市场交易公平公正。
汉朝:打假风暴涤荡商业欺诈
早在两千年前的汉朝,长安商业领域便已暗流涌动,黑心商家频施欺诈手段,玩起“虚假宣传与实物不符”的把戏。卖猪肉商户公然在摊位吆喝“新鲜现宰猪肉”,实则将瘟猪肉涂抹姜黄粉伪装售卖;卖粮掌柜更是狡黠,于秤砣内部灌铅,以“买十斤赠三斤水分”的虚假促销手段坑骗顾客,引得百姓愤懑不已,直呼应将此类奸商直接扭送廷尉府问罪。
汉朝《二年律令》开启高强度打假模式——但凡发现变质食品,必须当场焚毁,负责该地治安的亭长亦会因监管不力被扣除绩效,足见朝廷打假决心。然而,总有个别胆大妄为者妄图铤而走险,如造假界“传奇人物”新垣平。此人堪称古代“伪造大师”与“欺诈影帝”,先是用青铜器铭刻“人主延寿”阿谀之词,伪装成进献汉文帝的稀世珍宝,又抛出类似“下周回国”式的荒诞预言,一度将皇帝哄得深信不疑,连获升迁。
所幸朝堂之上有张苍、张释之等明察秋毫之士,一举识破其造假骗局,戳穿整条产业链。汉文帝惊觉自己尊崇有加的“祥瑞之才”竟是彻头彻尾骗子,盛怒之下,以雷霆手段严惩,全家皆受株连,昭示在皇权威严之下,任何造假行径皆无所遁形。
唐朝:出现最早的“食品刑法”
唐朝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较为全面和成熟的时期,不但制度配套健全,而且法律规定详细,惩罚措施也比较严厉。
《唐律疏议》明文规定:售卖掺假酒水将依掺水量多寡判刑,若食品致消费者患病,售卖者将被判处一年徒刑,倘若致人死亡,则直接处以绞刑,以严刑峻法震慑造假者。与此同时,唐朝还推出颇为超前的消费保障举措:买家在购买商品三日内,若发现为假货,可径直持物品前往衙门申诉要求退款,商家若胆敢推诿拒绝,便会遭受鞭笞刑罚,切实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唐律疏议》这部法律承袭了一千多年,被后朝奉为典范。
唐朝政府规定度量衡器具需每年接受检验,集市摊主所用秤杆每年都要迎接“大唐质检局抽检挑战”。若有人胆敢在戥星刻度上动手脚,立即触发“长安城销毁黑秤公开行动”。官府差役时常乔装成普通顾客前往集市买菜,堪称古代“职业打假先锋”,一旦查获使用八两秤的商户,依据《唐律》隐匿条款严惩不贷——罚没的秤砣堆积起来足以铺满朱雀大街。缺斤短两的商家还会被强制参与“大唐惩戒营”:背负标准石臼环绕西市快步游行,围观民众仿若观看一场公开警示,以此儆效尤。
宋代:出现最早的“工程法”
到了宋朝,城市化速度加快,市场经济繁荣,宋朝不仅沿袭唐朝打击假货的法律,还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会长是“法定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成色和价格,出了问题,会长还要承担后果。
北宋时期强制商人加入行会组织,哪怕只是售卖炊饼的小商贩,亦需考取“汴京行会会员资格证”,若未能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即刻面临“无证经营,流放岭南”的严厉惩罚。行会首领仿若“行业守护人”,左手紧握《商业防骗要略》调控物价,右手持有《违规惩戒名录》严查伪劣商品,成为衙门之外的重要质检力量。
宋代官府定期为秤砣加盖特制钢印,其严谨程度远超现今诸多商业防伪手段。彼时民众举报假货可获赏钱,由此催生中国历史上首批职业打假人。这套集铁腕法律、物理防伪与民众举报于一体的组合拳,打得造假者晕头转向,深陷古代版“商业监管法网”,市场风气为之一新。
在建筑规范上,宋朝颁布了《营造法式》,这部由李诫撰写的建筑学著作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建造的标准,保障建筑生产管理的严密性,如对功限(劳动定额)和料例(材料消耗定额和质量标准)进行严格的叙述,这大大减少了豆腐渣工程”的出现。
明朝:出现最早的“纺织次品处罚条例”
明朝,我国逐渐从农业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型,随着商品意识增强,社会风气日益浮躁,假冒伪劣产品因此也层出不穷。
明成祖朱棣时期,规定所有的纺织工人和主管官员都要按照纺车来编号,这样生产的次品就能找到相关的人员,一旦有一件出了问题,就会继续筛查其他产品,涉事官员还会被一级一级罚钱。后来还出台了黑名单机制,工匠出一件次品,就要记录在案,如果出到三件就会丢了饭碗。
在明朝,以豆腐售卖为例,必须使用传承几代的木斗量取原料,一旦出现缺斤少两情况,便会被高悬“失信招牌”于店门口示众;布匹商人若以次充好,定会遭同行唾弃。倘若粮铺往粮食里掺沙子,行会便会在茶楼召集同行公开谴责,不出一日便能让奸商在业内声名狼藉,被迫退出市场。
清朝:出现最早的“商标法”
1902年中英谈判《商船条约续签》时,英国强烈要求中国制定商标保护法。此后,中美、中日等国在《商船条约续签》中也加入了类似条款。为履行上述不平等条约的规定,1903年,清政府设立商务部,简称商部。清政府计划在商务部内部设立大清商标登录局,并派商务部官员陶大均办理此事。1904年,清政府根据英国人赫德代拟的商标法规条文制定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为我国商标法制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该章程明确规定“特别显著之图形、文字、记号或三者皆备"的商标为商标构成要件;商标注册归商部管理。此外,该章程还规定了商标的禁用标志、有效期限、注册手续费等等。清朝政府在商务部设立商标注册局,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商标管理组织。
《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为我国未来的商标立法提供了较为完整的蓝图。
明清时期,各行业盛行“连坐式质量监督”,若茶商售卖发霉茶叶,同街区丝绸店、瓷器铺等皆受牵连。行规虽无法律强制执行力,违规者却会被编为快板书,在茶馆酒肆传唱,热度堪比当下网络热搜。官府尚在斟酌商税征收细则之时,行会已率先推出“商业道德黑名单”,失信商户连预订一口楠木棺材都难如愿,凭借道德约束与舆论压力维护商业生态稳定。
纵观古代这些商业管理的精妙谋略,无论是官方的严刑峻法,还是行会的自律规范,皆如历史长河中的熠熠星辰,闪耀着古人维护商业秩序的超凡智慧。它们承载着特定时代烙印,为现代商业监管提供深厚滋养。当下商业社会,伪劣产品、虚假宣传等诚信问题依旧棘手,吾辈当汲取古人智慧精华,融合现代科技与制度优势,驱动商业巨轮于诚信规范航道破浪前行,续写繁荣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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