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法商家为贪图蝇头小利,在食物中做手脚,竟将添加“硼砂”的猪瘦肉加入菜肴后对外销售,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还终将受到法律严惩。3月14日,广州黄埔法院通报一起在食用肉中添加硼砂的刑事案件,涉案餐饮店老板因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3月15日《广州日报》)
硼砂是一种化工原料,具有药用价值。但过量摄入对人体造成损害,如消化系统症状、肾脏损伤等。因此,在我国被禁止在食品中使用,其销售和使用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就连药店通常也不会出售硼砂,因为硼砂不属于常见的药品范畴,作为药品使用的时候,需要严格的审批和监管。
案件显示,不法商家从2023年开始,为了提高瘦肉的口感以增加销量,多次从网上购买硼砂用以腌制猪瘦肉,后将猪瘦肉加入到炒菜、汤粉给顾客食用。为了蝇头小利,不顾他人身体健康,可以说是丧尽天良。餐饮老板往瘦肉里加硼砂获刑,那是咎由自取,那是罪有应得。可是,只是判处了徒刑,没收了违法所得,就真的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答案是否定的,这起案件留给我们的依然是大大黑黑的惊叹号和疑问号。
之所以说是惊叹号,是因为我国的法律法规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硼砂因危害人体健康,已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硼砂属于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要法律有法律,要禁令有禁令,何以总是有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不仅仅是硼砂,还有“铝包子”“矾油条”“硝熟食”等等案例一而再再而三出现,不法食品经营者哪来的胆子?
之所以说是疑问号,是因为既然硼砂等等是绝对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物资,那么为何“想卖就能卖”“想买就能买”?如果这些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物资,作为餐饮经营者“无论花多少钱也买不到”,或者说“不能轻易的买到”的话,还有这些像电视连续剧一样的“毒食品”案件发生吗?在实体店能买到,在网络上能买到,特殊用品,难道不该特殊管理?难道不该实名制购买?难道不该实现从生产到运输,从市场到终端的“可追溯”?
餐饮老板往瘦肉里加硼砂,“监管硼砂”不能“一盘散沙”。从这起事件来看,监管的缺失难辞其咎。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容不得丝毫马虎。当“特殊商品”不再“想卖就卖”“想买就买”了,才能构建坚固的食品安全防线。不能得到“吃到肚子里了”,才抓人才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