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融媒3月15日讯(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佘保轩)日前,市民姜先生致电“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咨询,他的原单位有3年的社保没给他缴纳,他自己是否可以补缴?
记者采访市社保中心了解到,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可补缴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但个人不可以补缴,应由单位补缴。其中,应缴未缴年限不足3年的,原则上由欠费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原始的工资发放会计凭证、银行发放工资证明及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等与补缴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原始工资发放会计凭证的,可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托收证明等关键证明材料。应缴未缴年限3年及以上的,需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行政责令整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