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东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巡查中发现多起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的行为,导致大气污染并存在火灾隐患。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严防火灾风险,执法部门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并予以通报,提醒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共同维护空气质量和公共安全。

案例一


2025年2月20日,山东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视频巡查发现,山东庄村路东农田中有人露天焚烧秸秆。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发现村民高某某正在焚烧秸秆,产生大量烟尘,过火面积达50平方米。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焚烧,并处以罚款,同时进行了批评教育。

案例二


2025年3月1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巡查中发现,小北关村东侧农田中有露天焚烧秸秆现象。经查,村民李某某点燃枯草,导致大量烟尘排放。执法人员当场制止并处以罚款,同时进行了批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根据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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