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3月14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南都记者从中获悉,中山市的苏某等9人违法销售含处方药的减肥产品,导致部分消费者呕吐、头晕,销售金额达26.98万元,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9人承担80.94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2023年3月至9月,苏某组织陈某某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入“三无”冻干粉后,贴上“一针瘦”“6S”等标志,搭配生理盐水、注射器等通过网络平台向众多消费者销售。陈某某等人明知上述冻干粉中含有司美格鲁肽成分,仍谎称产品中含转运蛋白、脂肪酶等可以用于分解脂肪、减轻体重的成分,指导消费者将上述产品加大剂量与次数进行腹部注射用于减肥,导致部分消费者呕吐、头晕甚至其他严重后果,销售金额达26.98万元。

司美格鲁肽是治疗糖尿病的处方药,2024年6月25日,国家药监局批准可以作为用于治疗肥胖与超重的处方药,需在专业医生诊断和指导下使用,不按规定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滥用司美格鲁肽会损害人体健康。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山二区院)在履行刑事案件审查职责中发现,苏某等9人违法销售含处方药产品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健康权,于2024年1月5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同年1月19日发出公告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向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监管部门咨询,查明涉案含司美格鲁肽成分的“三无”产品被滥用会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并通过对物流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相关书证进行详细调查,查明违法销售数额为26.98万元。

2024年3月4日,中山二区院依法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诉请判令被告苏某等九人连带承担销售价款三倍共计80.94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陈某某等人在各自的销售金额范围内与苏某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全国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注销其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络平台用户账号。

2024年7月18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

采写:南都记者 杨婷 通讯员 粤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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