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检察理论与实践融合,提升检察干警专业素能,推进学习研究型检察院建设,近日,扬州市检察院举办首期“镜石沙龙”。本次活动以“机动侦查权的理解与适用”为主题,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樊跃先,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茆小松,检委会专职委员姚仕廉以及两级院60余名干警参加。

机动侦查权作为检察侦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的法律监督,也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应勇检察长明确指出,机动侦查既要‘激活’,更要严把法定要件……


活动伊始,姚仕廉就本次沙龙的选题背景和意义作了说明。茆小松、樊跃先分别就国内外检察侦查权模式、我国检察机动侦查权的历史发展脉络以及2018年后检察机关行使机动侦查权的情况进行了分析。

下一环节中,樊跃先、茆小松等围绕机动侦查权的法定要件展开热烈讨论,为大家进行答疑解惑。

在检察侦查中,犯罪主体是以职责论的,实质上是看是否有相关职责。

‘利用职权’应该解释为行为人所具有的能支配或者实际影响公共财物流向或公共事务结果,进而引起或促使职务犯罪成立的实质控制力,这是理解‘利用职权’的关键。

‘重大犯罪’的标准主要从‘有影响、重罪名、罪行重’三个方面来把握。


随后,茆小松以一起扬州办理的参考性案例为研讨对象,详细介绍了机动侦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分享了四点办案经验:在日常办案中,保持侦查线索分析研判敏锐性,强化内部线索移送;融合履职,抽调全院精干力量组成侦查专班;两级院一体化办案;监检衔接,持续跟进案件诉讼进展。


活动最后,樊跃先对全市两级院进一步行使机动侦查权提出了工作期望:机动侦查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是刑检部门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中发现的,对机动侦查权启动的必要性和案件的办理,离不开“四大检察”业务部门的支持与指导;办理检察侦查案件的效果不是单向的,而是“四大检察”与检察侦查的良性互动、双向奔赴。

会后,与会干警纷纷表示,本次沙龙为其理解和适用机动侦查权指明了方向,今后会将所学所思所感与工作紧密结合,实干担当、善作善成,不断提升检察侦查办案质效,为检察工作现代化扬州新实践做出新贡献。


检察侦查权包含哪些

检察侦查权包括针对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相关犯罪(即14个罪名)直接侦查权、机动侦查权、补充侦查权。

机动侦查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文字:市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编辑:吴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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