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二级,无自首,未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如何惩罚?
案例:段**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981刑初210号
损害后果:轻伤二级
刑期: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发时间:2024.1.16
裁判日期:2024.10.29
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段**在泊头市开发区吉荣家具车间内,因其在工作时出现失误,听到张某芳笑,于是二人发生口角,随即双方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段**用手中的改锥捅伤张某芳的眼睛。经法医鉴定,张某芳之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初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因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的突发案件,可从轻处罚;持械,可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段**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认罚,属于从宽处理情节;因民间矛盾所引发纠纷,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持械,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人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