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危险会避险
安全文明出行
春天到来,天气升温,电动自行车这一出行方式快捷便利,深受市民喜爱。但在追求出行快捷的同时,不少违法违规行为既危害生命健康又影响交通出行。
道/路/交/通/安/全/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根据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指挥部工作部署,3月7日,幸福街道召开道路交通暨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部署会,组织社区对辖区居民开展宣传劝导,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综合治理。
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3月11日,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正式启动,对辖区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到底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呢?
根据2024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危害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行为,会被拦下,甚至是被处罚的!
非机动车驾驶员
(一)加装、改装非机动车。驾驶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恢复原状、处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佩戴安全头盔。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三)未依法登记上牌。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四)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非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非机动车号牌。
(五)非机动车驾驶人饮酒、醉酒上路行驶。非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罚款。
(六)驾驶时接打电话。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七)逆向行驶或者驶入人行道。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八)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九)转弯前未减速慢行,并未开启转向灯。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十)牵引动物。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配送活动的相关企业
使用非机动车从事快递、物流、外卖等配送活动的相关企业有以下违法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未建立健全非机动车驾驶人及非机动车管理台账,并在与驾驶人签订的网约配送协议中明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义务及违约责任。
(三)未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四)未做好非机动车维护、保养等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五)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驾驶非机动车。
(六)未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
(七)未督促驾驶人规范行驶、规范停放和安全充换电。
(八)未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九)未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加改装或销售非机动车
禁止销售具有违法加装、改装情形的非机动车:
(一)禁止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
(二)禁止在非机动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
从事经营性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患生于所忽,祸起于细微。行车上路,道安常记于心,一定要规范行驶,做到文明、安全出行!
主 管:中共都江堰市幸福街道工作委员会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幸福街道办事处
主 办:智慧蓉城运行中心
主 编:陈先林
责任编辑:李长青
本期编辑:周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