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崀山大道一餐饮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被消防部门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前期,新宁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大队依法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鉴于该场所自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后,充分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积极落实整改,主动停止营业并立即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取得了消防行政许可资质,并向消防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经核查,该单位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实,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部门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否则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唐湖湘 黄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