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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有瑕疵,能否要求十倍赔偿?

消费者在日常购买食品时,可能会发现所购买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错别字、漏字、生产许可证编号错误等瑕疵,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吗?一起来看下面这起案件。

#01

基本案情

某男子通过购物平台在某公司购买了一瓶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的花露酒,饮用后评价颇好,后又再次在该公司购买十箱。购买后,该男子认为该花露酒标注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开头,而SC开头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颁布实施日期为2015年10月1日,故该男子以该花露酒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返还其购物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花露酒经检验为合格产品,其标签上的SC开头的生产许可证号系真实合法的,该编号系花露酒生产企业于2017年11月经换证审批由QS编号更换为SC编号。虽然生产企业在2015年生产的花露酒上标注2017年才审批换发的SC生产许可证号,存在标签标注瑕疵,但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亦不会给一般消费者造成误导性消费,该男子也认可该酒饮用口感良好,未造成损害后果,故法院不予支持该男子提出的十倍赔偿的主张。

#03

法官说法

1.标签瑕疵食品是否等于不安全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对“食品安全”作出界定,即“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由此可见,标签瑕疵食品与不安全食品并非同一概念。

2.标签瑕疵食品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也即仅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的食品,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对标签瑕疵食品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对于应标未标、故意错标和重大错标的情形,如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上故意错标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等对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则消费者可以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而如果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仅存在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示贮存条件等情形,则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3.法官提醒

食品标签、说明书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也是判断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识别方式。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进行科学准确的标示,尽量避免食品包装、说明书的形式瑕疵,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而作为一般消费者,也应当在对食品的品质进行理性判断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维权,不能以所有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形式瑕疵来诉求过度赔偿。

来源丨民二庭

编辑丨侯乐鑫

审核丨许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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