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太原市晋源区XX镇启动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告李XX与XX镇政府、XX居委会及XX房地产公司签订《产权置换协议书》,约定置换住宅、商业产权等共计900余平方米及车位等权益,并明确过渡费、补偿金等条款。协议约定回迁期限30个月,但截至2019年,被告仅交付部分住宅,其余权益及超期过渡费均未履行。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1. 协议性质之争:被告XX镇政府辩称协议为民事合同,镇政府仅为“见证人”,非行政主体;
2. 责任主体推诿:XX房地产公司否认自身为适格被告,主张义务主体仅为居委会;
3. 履约可行性:被告以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判决三被告继续履行《产权置换协议书》全部条款
行政协议“刚性与柔性”的司法平衡
本案核心价值在于厘清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既需尊重契约自由,又需强化行政主体履约刚性。法院通过三点突破性认定,为同类纠纷树立标杆:
1. 主体穿透:镇政府以“监管职责”参与协议,不得以“非签约方”逃避责任;
2. 效力刚性:行政协议无效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未能证明即推定有效;
3. 执行兜底:引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行政机关违约须承担继续履行责任,不得以“民事化”抗辩架空协议效力。
本案启示:以“协议合规性审查”破解征拆补偿僵局
城中村改造中,行政机关常通过“协议民事化”“责任转嫁”等手段规避义务。
本案胜诉揭示:专业律师可通过精准定性协议性质、锁定行政主体责任,将一纸协议转化为制约公权的“利刃”。
明确协议性质:签约时注明行政机关职权依据(如政策文件编号),强化行政协议属性;
固化履约证据:保留过渡费支付记录、催告函等,防范“部分履行即视为终结”;
锁定责任主体:列明参与签约的行政机关及企业,避免单一主体脱责。
行政机关否认协议行政属性(如本案);
以“协议无效”“超范围授权”为由拒绝履约;
将行政责任转嫁至村委会或开发商。
1. 程序规则不得滥用:
行政机关对同一项目关联文件必须全面答复,不得以“拆分申请”变相增加公民负担;
例外情形仅限信息分属不同机关保管,且需明确告知具体获取途径。
2. 程序义务法定化:
对不属本机关公开的信息,需书面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对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应提供查询方式或官方链接。
3. 履约责任不可豁免:
行政机关参与协议即构成履职承诺,不得以“民事合同”“非直接责任方”推诿;
法院对履约可行性实行“最低限度审查”,仅需证明协议合法有效即可判令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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