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锴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一系列原创性的新理念新论断新战略,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十一个坚持”,并用其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被摆在全面依法治国首要任务的突出地位。
01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涵
(一)坚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核心要义就在于把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作为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活动准则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这意味着宪法不仅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更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我国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同时,我国宪法也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治国理政的总章程”。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正是基于此,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严格以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高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坚持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的有机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是互相促进、有机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党和国家机关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依据宪法确立的职权和程序开展各项工作。另一方面,宪法充分肯定了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历史必然性与实践合理性,从根本法的高度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对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意义。这就使得党带领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与党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得到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同时,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之所以首先要坚持,原因是要通过宪法来保障良法善治。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在中国法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目前,我国有现行有效法律306件、行政法规597件、地方性法规14000余件、党内法规3900余部,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如何确保如此庞大的法治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这就要坚持以宪法为核心,做到一切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2015年第一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工作有了积极进展,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有的地方也存在违背上位法规定、立法‘放水’等问题,影响很不好。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在《加强宪法监督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一文中提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接收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1.6万余件,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2.2万余件,累计推动督促制定机关修改、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2.5万余件,有效维护了宪法法律权威和国家法治统一。
02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意义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经验的总结,体现了党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治国理政思想,也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提供了制度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路径。
(一)维护宪法权威、促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
2014年10月20日,在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有利于维护宪法权威的同时,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是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的基础,依宪治国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理念。因此,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通过多种形式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2024年12月4日是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当日举行了2024年宪法宣誓仪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首席大法官张军出席仪式并监誓。最高人民法院还于同日举办国家宪法日主题开放日活动,邀请来自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代表一同走进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近距离感受法治的力量,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
(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途径。依宪治国要求党和所有国家机关行为都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进行,避免权力滥用和越权,确保治理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有关方面拟出台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实施、适用问题的,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2023年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要求,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监察、审判、检察工作中发现法规、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逐级上报至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三)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
法治的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提前至第二章,置于第一章“总纲”之后,并增加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内容,彰显了公民权利的重要地位。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成为国家治理的一条重要原则。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正是为了确保所有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约束,防止权力滥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人民法院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关,只有始终坚持规范行使宪法赋予的审判权,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始终以人民呼声为第一信号,才能真正发挥定分止争的重要作用。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仅能够保证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受干预,还能够使司法改革始终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不断深化,更好地提升司法公信力。
03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实践路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把实施宪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工作全面纳入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一)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一方面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要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公正司法,保证党的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例如,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来计算,从而消除了长期以来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二元化”现象,切实体现了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精神,也有效推动了城乡融合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保证宪法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有效实施。2022年1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的署名文章中强调,“必须坚持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化法规化”“必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法规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宪法实施和监督水平”“要完善宪法相关规定直接实施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审判权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人民法院要聚焦公正司法主责主业,把依法公正高效审判执行案件作为服务大局的基本立足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好地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要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确保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推动司法权力规范高效行使。要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监督指导,依法及时纠正错误裁判、监督公正司法,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等方式,保障法律统一正确适用。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还要严格依照宪法执行司法解释、司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司法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备案审查的对象。据此,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不仅要求司法解释要接受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同时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审查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此外,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参照本办法对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地方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三)更好地发挥司法审判定分止争、实质解纷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为了切实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申诉权、控告权,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明确,“坚决防止‘程序空转’,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促进审判工作提质增效”。这正是人民法院牢牢站稳人民立场,把宪法实施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推动宪法精神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安排和实践操作的深层次体现。
综上所述,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逻辑理据,明确提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面实施宪法的根本要求和制度保障。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和鲜明特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当坚定不移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在审判工作中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地发挥司法审判定分止争、实质解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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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4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62期
来源:中国审判微信公众号
编辑:孙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