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校服费方面,仅限城镇中小学,校服的选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具体选购流程、招标文件等由地级以上市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强制要求学生购买。

据悉,本通知自2025年3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通知》指出,广东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区分公办义务教育、民办义务教育、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实行分类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公办义务教育、民办义务教育和公办普通高中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民办普通高中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取。学校提高学费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只限于起始年级(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的新入学学生,老生收费标准不予调整。学校降低学费标准,新生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老生按照降低后的标准与原收费标准中较低标准执行。插班生或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标准收取学费,不得重复收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民办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费不得实行分段收费政策。严禁以赞助费、捐款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在相同住宿条件下,学校住宿费标准应保持一致,住宿条件未发生明显改善的,不得调高住宿费标准。只提供午间住宿的宿舍,收费标准应明显低于全寄宿收费标准。  

  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学习辅助材料  

《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项目、国家和省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严禁学校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班委、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方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违规收费。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在军训期间(含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工学农)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学习辅助材料(含教辅书、相关软件、报刊杂志、平板电脑、课程资源、学具等),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和其他任何费用。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

学校在完成正常教育教学任务之外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适当予以减免收费。

《通知》还要求,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学校信用记录并推送至同级公共信息平台,并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对因乱收费、频繁调价等不良行为,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或者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学校,采取约谈告诫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  

采写:南都记者 孙小鹏

制图:杨存海(豆包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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