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管执法局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0号,《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在非法采伐、移植、损害古树名木等方面有哪些重要管理要求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起来学习↓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采伐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
(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
(二)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三)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五)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
(六)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当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应当在施工前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损害。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城市内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
“三不”原则:不破坏、不侵占、不漠视。
“三要”行动:要举报、要爱护、要传承。
上海首个日夜赏樱乐园!顾村公园—樱花岛购票及入园攻略来啦~
“爱达·魔都号”航次满百,载客突破35万人次!宝山海事全力守护
春日唤醒活力,别错过宝山滨江这条休闲骑行线~
编辑:秦天宇
资料:上海发布
*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宝山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