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男子王某与河南有夫之妇朱某,相识并发展为同居关系,一年时间,王某在女子朱某身上花费了10多万元钱。因为朱某与丈夫重归于好后,便向王某提出分手。王某心生不满,持刀将朱某绑架并索要财物。经过民警3个多小时的营救,最终将王某当场制服。最近,新疆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王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遭遇分手怀恨在心

王某,男,1989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朱某,女,1993年2月4日出生,家在河南省邓州市。

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与朱某相识并发展为同居关系。

在2024年初,朱某起诉离婚未果,与其丈夫和好并回归家庭。王某认为自己先后为对方及其家人花费了10余万元,最终自己“人财两空”,心中产生不满,多次纠缠朱某及其家人,要求返还财产,并通过网络发布与朱某在一起的私密照片和视频。

后经当地派出所和司法所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朱某一次性赔偿王某5万元。在收到钱后,王某继续纠缠朱某索要钱财。为能够掌握朱某位置,王某从网上购买电子定位器,并于2024年4月10日将其安装在朱某所驾驶的汽车上,伺机寻找朱某索要财物。

安装定位器跟踪女友

2024年4月12日15时许,王某通过定位器发现朱某驾车到达哈密市某位置,随即驾车追赶,最终在某洗煤厂门口发现朱某。王某下车走至朱某独自乘坐的车辆车窗前与其理论并索要钱财,随即两人产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某强行打开车门,将朱某拖拽至王某驾驶车辆的副驾驶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

在车辆行至某洗煤厂门岗位置时,朱某大声呼救且打开副驾驶车门欲跳车逃离。王某见状拿出一把黑色水果刀扎在朱某左大腿内侧,并勒令其关上车门,系好安全带,随后王某驾驶车辆驶离。因当日天气恶劣,风雪较大,王某驾驶的车辆侧滑至公路路基之下,致车辆无法移动。当日21时40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孙某(系朱某之夫)报警,称其车辆玻璃损坏,其妻子朱某失踪。

持刀劫持勒索财物

经民警寻找摸排,于2024年4月13日2时55分发现王某所驾驶车辆,随即展开营救。王某发现民警后立即持刀劫持朱某,以其作为人质,要挟警方将其所驾车辆拖出,并加满油,以供其逃跑使用。

经过民警3个多小时的营救,于当日6时32分成功使用电击枪将王某控制并解救出朱某,在解救过程中,王某将刀扎入朱某的胸部,造成创伤性气胸。经鉴定:朱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4年12月23日,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终审判决获刑10年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对原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和量刑有异议,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希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重新审理。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查,王某与朱某之间因感情产生财产纠纷,已经相关司法机关调解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二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王某使用暴力手段绑架朱某是为了勒索财物,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025年3月4日,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王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开屏新闻记者 夏体雷

一审 夏体雷

责任编辑 易科彦

责任校对 杨飏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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