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吗?

  郑水茹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凭“末位淘汰制”辞退劳动者。

  “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仅仅因为员工在末位淘汰制中排名靠后就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郑水茹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实行的竞争上岗引发的劳动争议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区分对待,对于程序规范、结果公正的竞争上岗应予以支持,但对于用人单位以竞争上岗方式对劳动者实行惩罚性、侮辱性调岗降薪的行为则应予以否定和制止,若用人单位推行的竞争性考核选拔能够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调岗合理,劳动者主张违法调岗,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郑水茹

云南八谦(普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毕业于985、211重点大学,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普洱仲裁委员会/澜湄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兰州大学校友总会法学校友会理事;从事律师职业工作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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